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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ESO组合模仿行为侵权 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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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ESO组合引发山寨争议,律师称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新闻网

近日,ESO组合引发山寨争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接受中新文娱采访时指出,EXO作为韩国男子流行演唱组合,鹿晗、黄子韬、张艺兴等中国明星曾经加盟,在中国公众尤其是年轻人群体中有一定影响。ESO组合模仿EXO组合的名称,又模仿鹿晗、王一博、张艺兴、林俊杰等流量明星,取名鹿哈、王二博、张艺西、林俊绝等名字,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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