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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瑜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书曝光 被告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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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黄景瑜网络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需十日内向黄景瑜道歉,道歉时间不少于十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新浪娱乐讯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10月18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未提交事实证据,构成诽谤。语言侮辱,捏造事实的行为构成侵权。发表涉案微博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需十日内在微博账号“凹凸不平up”显著位置向黄景瑜道歉,道歉时间不少于十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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