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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发律师函回应夜总会坐台传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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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 9月2日凌晨,微博网友“港怂萨沙”发微博称:“ 张馨予(微博)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会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壁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别破产了,告诉你是为你好。”并附有一张张馨予与李晨(微博)的合影。

对于此传闻,2日晚张馨予通过微博表示将不再沉默。3日下午,“AEG新亚洲娱乐”公司发表微博,称此传闻是“不良媒体及个人利用此事件,进行恶意炒作,对张馨予个人进行恶意攻击,捏造新闻及虚假信息”;该公司微博还贴出张馨予的律师函,对港怂萨沙予以回应,并表示对于此不实报道“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委托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函及处理后续法律事宜”。新娱/文

律师函原文如下:

我们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演艺维权中心朱晓磊律师、王丹律师。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我国知名青年演员张馨予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近期众媒体、个人针对张馨予女士捏造发布不实信息(涉“坐台”、“包夜”等不实信息)一事公开发布本律师函。

张馨予女士系大陆知名青年演员,日前,张馨予女士参演的影视作品《非诚勿扰2》、《不怕贼惦记》、《龙门飞甲》、《河东狮吼2》等影视作品陆续上映,其在演艺领域的知名度不断攀升。某些不良媒体以及个人为博取读者眼球,利用张馨予女士知名度,别有用心的捏造虚假新闻,将张馨予女士与朋友的旧照附以“疑似坐台”、“2千元包夜”等不实描述对张馨予女士进行恶意诋毁、中伤,上述不实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以后,被频繁、草率地转载,这与“公正”、“客观”的媒体人及媒体平台立场截然相悖,干扰了张馨予女士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侵害了张馨予女士的名誉权。

针对上述违法言论,本律师曾代表张馨予女士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发布《律师正告函》,敦促相关侵权媒体第一时间停止侵权,并于2012年3月2日以名誉权侵权为由,将怠于终止侵权行为的《新望》杂志主办单位——声屏花杂志社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声屏花杂志社已于管辖异议一审程序中败诉(2012朝民初字第15533号民事裁定书),目前该案正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所为之诽谤行为与法人所为之诽谤行为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法人所为之诽谤行为仅涉嫌民事侵权;自然人所为之诽谤行为不仅涉嫌民事侵权,而且在情节严重时涉嫌构成“诽谤”罪,须依法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

2012年9月2日,名为“港怂萨沙”的新浪微博用户发布不实微博(实名认证——夏萨沙),将张馨予女士与“夜总会坐台”、“起码三千元”等严重失实的描述相联系(相关页面已于2012年9月3日经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并被广泛转载,夏萨沙先生此种不负责任的借机炒作行为已严重负面影响了张馨予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并对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时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之“诽谤罪”。

本律师现代表张馨予女士严正发出以下法律声明:

1、坚决追究《新望》杂志以及夏萨沙先生针对张馨予女士所为的名誉侵权以及刑事诽谤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登载上述不实信息的媒体、个人务必在第一时间采取屏蔽信息、断开链接等一切可能方式终止侵权行为,并向张馨予女士赔礼致歉;

3、禁止所有媒体、个人转载发布上述不实信息,以免不实信息对张馨予女士损害结果的再次扩大。(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若相关不实信息涉嫌侵犯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不实信息“转载方”亦须承担侵权责任)。

自本律师函发布之日起,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张馨予女士逐一针对涉嫌侵权媒体、个人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张馨予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所有涉嫌侵权信息发布者的侵权(刑事)责任,特此函告!

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

朱晓磊 律师

王丹 律师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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