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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事件法律解析:记者采访权PK名人隐私权

汉网-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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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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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郭德纲事件”,也成为武汉地区律师关注的法律事件,在他们眼里,从事件开始的“公共绿地争议”开始,到记者采访“私闯民宅”被打,到郭德纲“口出不逊”引众怒等等,每个环节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而目前公众关注的焦点都在郭德纲的“口出不逊”引众怒,咎由自取等道德层面上,在整个事件过程中,郭德纲的所作所为在法律上到底“占不占理”?

昨日,记者特邀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莉勤、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松、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志良,评点整个事件的“法律链接”——

案由:整个事件的发端是郭德纲的别墅花园侵占了公共绿地。郭德纲说:把“公共绿地”当自己的花园,是当年购房时开发商的承诺,但没有合同。

范莉勤律师认为,公共绿地或者屋顶楼台、包括车位,如果没有规划,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是不可以单独出卖给任何一个业主的,就是所有的人共有的。因此,除非郭德纲可以拿出法律上的证据证实是他拥有产权,否则,郭德纲就是侵占公共绿地。

记者采访是“私闯民宅”吗?

案由:整个事件的冲突是北京电视台记者证实郭德纲别墅侵占公共绿地,视频显示记者一行敲了门廊的第一道门,对方打开门后,把记者让到第一道门和第二道门之间交换意见,后因言语冲突,被郭的弟子驱赶,追打。

范莉勤律师认为,所谓“私闯民宅”,法律上表述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张家松律师认为,《刑法》第254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就是刑法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具体条文,请注意,这里没有“情节严重”之类的后缀,这说明本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也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或没有搜查、拘留、逮捕的手续,任何人都不能进入他人私宅。这就是著名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私宅原则。

总结起来,如果记者未经允许直接拉开门进去拍摄的行为是事实,那么就涉嫌违法,而视频显示的事实不是,因此不存在记者“私闯民宅”;再次,如果郭的弟子将记者赶出来是事实,那么本来没错,但追出来打,就违法了。

记者采访权“PK”名人隐私权

案由:记者被打后,郭德纲不仅不认错,反而辱骂记者,激起新闻界公愤,也引起了学术界、法律界关于“记者采访权与名人隐私权”的讨论。

戴志良律师认为,记者采访权既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又有公共权利的特点。记者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之一,代表新闻媒体行使新闻传播权与社会发生新闻传播关系。

一方面,记者履行职责,将其了解到的信息通过媒体传达给社会公众,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媒体知悉新闻事件。

信息传播的目的是通过传播信息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满足自己的需求,正因为社会对记者有这种特殊的需求,才赋予了记者特殊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缺少对记者权利的直接规定,记者的采访权无法在法律的层面上得到保护,导致记者采访经常受阻,甚至记者被打事件发生。

名人包括政府官员、商界名人、体育明星和文艺明星等。

名人不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也未对名人隐私权予以特殊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由于其本身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其产生的明星效应使得社会公众在心理上要求名人作为大众的行为和道德的楷模,正是对名人的这种特殊的要求,产生了社会大众利益,使得名人须将其一些行为予以公开。

名人的隐私是一种与社会大众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包括私人的生活安宁权、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

显然,名人的隐私权较之普通人,在道德的层面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侵犯隐私权造成一定的后果,不管是否名人,隐私权是受法律平等保护的。

“郭德纲事件”大事记

7月30日 郭德纲涉嫌侵占公共绿地被曝光。

8月1日 绿地事件节外生枝,记者采访遭殴打;当晚,郭德纲在段子中称“记者是妓女”,弟子打人是“民族英雄”。

8月2日 北京台召开发布会,要求郭德纲及德云社公开道歉。

8月3日 德云社召开发布会,打人者李鹤彪公开道歉。

8月4日 郭德纲在博客上就打人事件回应,称“偷拍不挨打,此事古难全”。

8月5日 郭德纲接受某网专访,称弟子打人完全合理,随后,打人者李鹤彪被拘留,罚款200元。

8月6日 何云伟、李菁发表声明退出德云社。

8月7日 德云社发通知,暂停演出,内部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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