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冰拒执行甄子丹侵权案判决 法院公告:立刻道歉
新浪娱乐讯 日前,甄子丹状告导演檀冰侵犯名誉权一案以甄子丹胜诉而告终,但檀冰一直未执行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再次强调2012年《特殊身份》事件中导演耿卫国(艺名:檀冰)恶意侵犯甄子丹名誉权事实成立,在判处赔偿金的同时,要求檀冰在公告后30日内通过媒体发表对甄子丹的公开道歉。
导演檀冰曾与2012年召开媒体发布会,谎称甄子丹在电影拍摄期间以“罢演”为要挟,进行所谓的“戏霸”行为,具体包括“踢走成龙、韩庚等主创”、“踢走导演兼项目创始人檀冰”、“甄子丹司机杀死赵文卓司机”、“无端增加片酬”、“无端增加剧组编制”等,诽谤言论导致甄子丹的名誉及社会评价降低。甄子丹随即将导演檀冰告上法庭,经过3年的起诉期,北京海淀法院最终于2015年11月判定甄子丹胜诉,檀冰名誉侵权成立。
鉴于导演檀冰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北京海淀法院于2017年10月1日再次对社会发出公告,勒令导演檀冰执行判决。公告如下:
公告。
耿卫国发表的言论构成对甄子丹名誉权的侵犯。法院认定的事实有:(1)2012年4月5日耿卫国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表的言论。在此新闻发布会上,耿卫国针对甄子丹发表“……强权破坏大陆青年导演、致使其倾家荡产,电影梦一夜破碎……”等言论。上述言论,部分系引用他人言词,部分系基于耿卫国个人判断及猜测作出,部分与甄子丹及耿卫国二人均无关系。发表上述言论过程中,耿卫国使用了“强权破坏”、“有预谋”、“阴谋大网”、“强盗”、“巧取豪夺”、“生抢”、“生吃”、“打劫”、“强权淫威”、“绑架”、“爪牙”等贬义词汇对甄子丹人格和职业道德进行负面评价。(2)2012年4月5日新闻发布会之后耿卫国接受媒体专访时发表的言论。2012年4月5日耿卫国召开新闻发布会之后,接受《土豆网》、《乐视网》“午间道”栏目004期、005期采访时,发表“如此大的粉丝量以及粉丝的疯狂程度,是甄子丹要除掉他的真正的潜在原因”、“……甄子丹想傍成龙大腿,想走向国际。发现这个梦破碎后,就变本加厉。这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艺人该做的行为……”等。发表上述言论中,耿卫国使用了“傍……大腿”、“蹂躏别人”、“欺负别人”、“基本的道德品质都没有”、“戏霸”、“丧失了良心和道德”、“出尔反尔”、“炒项目”、“炒导演”、“布完局”等贬义词汇对甄子丹人格、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进行负面评价。(3)2012年10月18日耿卫国在其电影《致命合约》开机电影发布会上的发言。在此电影发布会上,耿卫国称“具有国际执行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已正式致函通知甄子丹本人,要求其在国际《调节规则》框架内对檀冰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退回前期已付片酬”等内容。耿卫国发表上述言论时,并无关于甄子丹侵害《终极解码》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据,也无甄子丹涉嫌违法、接收仲裁通知或诉讼传票的证据。(4)耿卫国在电影《致命合约》电影发布会召开之后接受媒体专访发表的言论。在此《致命合约》电影发布会召开之后,耿卫国接受《乐视网》专访,在《乐视网》“午间道”第198期播出《檀冰甄子丹即将对簿公堂》的访谈节目中发表“我们后来就走了一个就是国际仲裁的一个程序。……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那么联合致函给甄子丹”、“他……那新电影其实是用了我前期投资的钱。……他那个在我的剧本之上,其实是改的”等内容。耿卫国未就其发表上述言论提供任何证据证明。(5)2012年11月22日耿卫国在其新浪微博账户发布的微博。耿卫国发布微博称:“甄子丹谎称没收到任何关于我起诉他的传票或通知,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北京影视艺术学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早在今年6月就向其发出通知,甄子丹至今置若罔闻,蔑视国家法律,置行业操守于不顾,拒绝返还《终极解码》剧组已向其支付的首期1500万元片酬,也拒绝办理任何解约手续”。耿卫国发表的上述针对甄子丹人格、基本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法守法情况的言论,使用了贬义性甚至是贬低、丑化其人格的侮辱性言论。耿卫国在发表相关言论的过程中,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传播其所称他人提供的与甄子丹相关的信息时,亦未经核实即在公共场合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捏造虚假事实或以他人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行不利于甄子丹的不当评论的诽谤行为。耿卫国的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一定影响,即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耿卫国具有侵害甄子丹名誉的主观过错。星光公司曾与金神公司联合出品电影《终极解码》,并聘用甄子丹作为电影《终极解码》男主角并从事该电影的武术指导工作。后星光公司与金神公司签订《终止协议》终止合作出品电影《终极解码》。耿卫国作为金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金神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星光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无效(以下简称“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故《终止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耿卫国在与甄子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被判决驳回之后,未经正当渠道表达其意见,而是多次在公开场合,利用公众媒体向社会传播针对甄子丹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属于违反了“公开发布言论”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的注意义务。另外,其在与甄子丹并无任何法律关系时单方指责甄子丹“罢演”、“违约”,在甄子丹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后仍继续针对甄子丹就同一事件继续发表不当言论,置他人于无法辩驳之境而混淆视听,具有“泄私愤”的嫌疑,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甄子丹名誉权的愿望,并希望扩大不良影响,其言行显然具有故意的主观过错。耿卫国所述甄子丹的公众评价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免责。本院认为,耿卫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在公开媒体上损害了甄子丹的名誉,造成甄子丹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甄子丹的名誉侵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在《南方周末》、《新浪网》向甄子丹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耿卫国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耿卫国负担。二、耿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甄子丹因名誉侵权而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三、驳回甄子丹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甄子丹与耿卫国均未上诉。本判决书已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