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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侯耀文遗产案公审 双方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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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侯瓒和律师证人讲话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


庭审现场侯瓒和律师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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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讯 侯耀文遗产案于6月4日14时在北京开庭审理。2009年7月,已故相声演员侯耀文之女侯瓒携妹妹将伯父侯跃华等4人告上法庭,被外界称为“侯耀文遗产案”。但随后,“侯耀文遗产案”因管辖权异议被“搁浅”,4个月后,案件进入漫长的实体审理阶段,直到今年5月,“侯耀文遗产案”终见端倪。日前,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与被告侯跃华等、与原告侯瓒进行了庭前谈话,并对侯耀文的遗产进行了最后的认定。以下为庭审实录:

侯瓒和委托代理人陈旭出庭。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侯瓒及其妹妹诉称,其父亲的遗产和物品,均属遗产范围。侯耀华作为第一被告,侯耀文的生前好友牛成志作为第二被告,侯耀文弟子郭晓小作为第三被告,三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被告的取款行为和将遗产进行搬家等处分行为侵害了二位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且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耀华不履行返还全部遗产义务和伙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侵害了其姐妹的遗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三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诉讼费用。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原告侯瓒,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向祥,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懿珊,女,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袁茵(原告侯懿珊之母),住址同原告侯懿珊。

委托代理人宋建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被告侯耀华,男,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牛成志,男,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郭晓小,男,回族,文艺工作者,住天津市。

被告刘一,女,汉族,文艺工作者,住址同被告郭晓小。

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爱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委托代理人刘锋,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擅代理人:没有异议。

四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侯瓒、侯懿珊与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孙丹玲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林涛、人民陪审员武丕显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婷婷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和反诉的权利;

(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回避?

原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方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理由。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侯瓒难过侯瓒落泪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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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陈述诉讼理由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被告侯耀华、牛成志连带返还从银行取走的1 284 120.2元人民币及1万美金;2、判令被告侯耀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的遗产;3、判令被告侯耀华、郭晓小、刘一返还侵占侯耀文先生葬礼收取的礼金约30万元和侯耀文先生的徒弟们为师父购买墓地的赠款30万元;4、返还被告侵占的侯耀文的遗产,具体的遗产以法院清单的为准;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2007年6月23日,二原告之父侯耀文先生因病去世,二原告是侯耀文先生的女儿,也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留有的遗产,应由二原告继承。2007年7月7日,所有人前往八宝山参加追悼会,之后原告侯瓒及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袁茵试图与侯耀华商量遗产的清理等问题,但侯耀华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8月22日,袁茵从侯耀华处取回侯耀文的奥迪车、玫瑰园房屋钥匙、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房贷存折等。2008年十一假期,原告等人回到玫瑰园看房子,发现房屋已经被搬空。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为确定遗产范围完成继承,原告侯瓒于2009年2月17日与其妹妹侯懿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并实现继承权利。通过法院的调查二原告得知,侯耀文先生的巨额存款被牛成志取走,郭晓小、刘一夫妇等人用车将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50号别墅的全部物品拉走。自2007年6月23日,侯耀华等人赶到玫瑰园主持料理后事,侯耀华就实际掌控侯耀文先生位于玫瑰园的车辆、个人物品、存折(卡)等所有遗产。侯耀华从未主动邀请二原告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除有一部车辆已于2008年8月22日交还给原告外,侯耀华没有将上述遗产返还给二原告的意图。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另外,侯耀华还派人将存放在侯耀文办公室的个人财物取走,至今未交还原告。侯耀文先生去世后,按照传统的丧葬习俗,亲朋好友都送上礼金表示哀悼和慰问。这些礼金由郭晓小、刘一负责记账并掌控。侯耀文先生的每个徒弟还赠款一万元为其师父购买墓地,这大约30万元的赠款,以及上述礼金和捐款事后也没有交给二原告。综上,二原告基于合法的遗产继承人身份,对四被告返还其所侵占的现金和侵占的遗物,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同侯瓒委托代理人陈述。



审判长侯瓒和律师证人讲话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


侯瓒欲上车侯瓒闭眼


郭晓小等聚集郭晓小等人


郭晓小等出法院郭晓小等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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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对于侯瓒、侯懿珊诉侯耀华、郭晓小、牛成志、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我方答辩如下:侯耀文先生因心肌梗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突然,侯耀华先生极度悲愤,他要求徒弟马上通知侯耀文的女儿,侯耀华出面操持侯耀文的丧事是得到认可的,侯耀华向尽最大的努力让自己的弟弟平静的离开,这是他对自己的要求,按照人之常情,这也自然也是侯耀华先生的义务。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初侯耀华先生操持葬礼,会是一个什么情况?然而事情发展到今天,不是当初所愿,面对种种指责,以及侯瓒向警方报案的事实,侯耀华先生并不后悔,侯耀华先生表示,不管多难,一定要安葬自己的弟弟,完成自己的心愿,将弟弟的后事处理完毕,让他入土为安。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我们今天在法庭上主要是将本案的事实告诉法庭。首先,对原告方起诉谈一下几个问题。第一,原告起诉中所诉的部分事实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侯瓒在起诉中说2007年6月23日侯耀华等人在玫瑰园料理后事,并实际控制侯耀华先生的车证、身份证等遗产不符合事实。

侯耀华曾给侯瓒奥迪车 但侯瓒拒绝

被告委托代理人:而事实是,一、侯耀文先生去世的第二天2007年6月24日上午,当侯耀华知道侯瓒没有车时,将侯耀文先生奥迪a8车的车钥匙交给侯瓒,侯瓒称其养不起,没有接受钥匙,此后这辆车长期存放,导致电瓶没电,电脑程序失控,侯耀华对该车进行了保养,并交纳了所有的税费、罚款,办完后于2008年8月初交给了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侯耀文先生的身份证因要办理火花等事宜,暂时存放侯跃文处,存折、银行看之所以保管于牛成志处,这与后面发生的事实有关,稍后说明,这些物品2008年6月24日下午在奥迪车的车辆里发现。

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耀华先生真正实际控制的物品只有一个,那就是侯耀文先生生前随身的手机,他拿到后实际关上了,没有开过,在火化时,他亲自把手机放在了自己弟弟的兜里,火化了;领取侯耀文办公室个人财务的,是郭晓小先生办理的,郭晓小拉走了40到50本签到本,该物品已于5月27日法院组织的清点中易于确认,共53本,三起诉书中称的侯瓒和父亲的几位徒弟,为父亲过七七,但因为没有钥匙未能进入,事实是侯瓒进入了房间,将侯耀文先生的生前的床单、被罩等烧掉,并拿走了一些物品。

侯瓒与侯耀文关系冷淡 想多分侯耀文遗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7年7月27日侯瓒与众人一起参加了烧纸纪念侯耀文先生的活动,当时关系融洽。侯瓒曾有多分遗产的想法,并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

被告委托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现答辩人侯耀华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没有侵占侯耀文名下的任何款项。经过法院调查取证,确认侯耀文名下存款为1248000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这与原告主张的数额有出入。原告在其母与侯耀文离婚后,其与父亲关系冷漠,疏远、来往较少,在侯耀文突然去世后,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作为兄长负责处理其后事,侯耀文的上述存款全部用于偿还其生前的欠款,不足部分答辩人用自己的收入帮其偿还。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诉求一,答辩人不予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二、答辩人并未侵占侯耀文的遗产。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明确一个事实,在侯耀文去世后没有进行过遗物清点,更谈不上登记造册了,这在原告的诉状中也有所提及,因此,不知原告所谓的遗产清单从何而来。从法院的谈话笔录中可以看出,在侯耀文去世后,其遗产的搬运以及堆放都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不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处理,而且原告还参与了搬运。

被告委托代理人:并且,在这期间,侯瓒曾多次拿走侯耀文先生生前的物品,有时自己拿,有时让人帮助拿,对于侯瓒要求多分这种想法,侯耀华先生没有理会,侯耀华先生是的态度是,谁拿走物品,谁送回来,侯耀华先生为此一直等到今天。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国有国法、加有家规,亲人去世,财产一年以后才可以进行分配,其实,侯瓒这种要求多分遗产的想法,从2007年6月23日以后就已经产生了,在众人都为侯耀文去世痛心疾首,忙于葬礼的时候,侯瓒带着人在贵友大厦旁的咖啡厅将财产如何多分给自己的事情,向有关人员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妹妹作为未成年人,可以多分,这次餐费消费430元。在2008年4月之前,伯侄二人相处还好,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使两人矛盾重重。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初,中国铁路文工团对外宣布,纪念侯耀文先生逝世一周年专场演出。侯瓒于2008年12月9日,2008年5月19日委托北京某律师所向该团发出两份律师函,其内容主要如下:贵单位为侯耀文先生生前所在工作单位,侯耀文先生已经身故,有关侯耀文先生遗留的(名誉财产等)均应当由继承人侯瓒继承,贵单位应与侯瓒的律师联系。从字里行间,我们不难看到,当时侯瓒是以侯耀文先生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自居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2008年5月初,侯瓒向侯耀华发出短信,借款60余万元,用于出国留学及和其母亲居的房屋贷款。侯耀华向侯耀文的徒弟转述的借款事情,并征求了徒弟门的意见,徒弟门的回答是:否。侯耀华又问,如果你们师傅还活着,借给他吗?这些徒弟回答,不可能借给她。故侯耀华没有结欠给侯瓒。由此侯瓒心中开始产生了不满。

侯耀华认为自己将奥迪车交给侯耀文小女儿 引发与侯瓒矛盾激化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2008年6月23日的左右,侯瓒与其母亲到中国铁路文工团以侯耀文先生骨灰证丢失为名骗取总团开出证明,到八宝山革命公墓换了一个新的骨灰证,从而使侯瓒原来亲自交给侯耀华处的骨灰证成为废止一张,同时意味着侯耀华先生无法在八宝山取出自己弟弟的骨灰,也无法完成与师兄弟、侯瓒安葬侯耀文先生的心愿,此时侯耀华先生非常心痛,不知大家是否可以体会到侯耀华先生的悲愤。2008年,徒弟们向侯耀华说起了此事,侯耀华认为不可能,然后,他马上给侯瓒打电话问清此事,但是没有联系上侯瓒。

被告委托代理人:由于原告的作为,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耀华先生产生了很大矛盾。侯耀华停止了交纳玫瑰园的房屋贷款,2008年8月初,侯耀华先生将相关单据、奥迪车交给了侯懿珊母亲,这些事使得原告侯瓒与被告侯耀华先生之间矛盾进一步扩大,这就是侯耀华先生在此之前对众人所讲的事情发展到今天,我也有责任。其实,在玫瑰园交纳房贷的问题上,侯耀华的原意是将房贷交到2014年,这时小女儿也成年了。原告侯瓒先是把侯懿珊告上法庭,2009年6月23日,侯瓒向西城法院提交申请,将上诉案件的被告妹妹变更为原告,又追加了侯耀华等四人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及赔偿。

被告委托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侯耀华等为被告,是法律允许的。但是,变更被告为原告,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申请书不符合起诉书的法定形式要件,该申请书中根本没有侯耀文先生小女儿的签名。2009年7月26日,经西城法院法官先征求被告方意见,被告出于极大的诚意,同意侯瓒修改诉状,只提符合起诉状的法定形式要件,否则该诉讼将被法院驳回。但是,被告方仅是同意其修改诉状以使其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要件,其并没同意其更改案由。2009年7月28日,侯瓒变更的起诉状将案由变更为返还原物。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我们不妨来分析,原告认为是其这些物品的权利人,那么基于此事实,原告以返还原物一案至少说明了一下几点:第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开始继承时,由首先清偿债务的义务,清偿完后,剩余财产,继承人方可依法继承。第二是被告完全认可原告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正是由于继承人必须在清偿债务之后,才可能成为权利人,而这些物品此时才可能被成为权利人的原物,我们可以理解,原告在此处已经认可的代其清偿债务的行为,但又与其诉请求相矛盾,所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自己所叙述的事实理由自相矛盾。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被告注意到,现在的媒体上将本案的案由大多写成返还财产,但返还财产在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第四,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取得的拥有的;依约取得的或向权利人返还后剩余的,以上两点都要求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为由。因此,本案中即使侯瓒要继承其父亲侯耀文先生的遗产,也是应当以清偿完其父亲对外的之债务为前提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下面是我方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问题内容的回复及说明。第一,还款问题,2007年6月24日,侯耀华先生对侯耀文先生的徒弟询问,看看你们师傅外面是不是有帐,让侯耀文安心干干净净的走。后经查询得到具体数额后,侯耀华先生又说,看看够不够,不够我出。期间,牛成志先生对说,邯郸的一个企业预付过20万的广告费,但广告没做就出事了,侯耀华讲那就把钱赶紧还给人家,为了侯耀文先生的名誉,也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和情谊二字,侯耀华先生与在现场的师兄弟,侯耀华先生的提议得到了在场的师兄弟的一致赞成。当时,侯瓒也在场。并表示一切听伯父的。当时在现场的还有石富宽先生,师胜杰先生,石富宽先生表示,这个事发生突然,孩子们(徒弟门)都很勤苦了,表示不能再让孩子们经济上受损,

被告委托代理人:另外,还要再补充一点,2007年6月24日零时左右侯耀文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在得知侯耀文先生去世的消息后,来到玫瑰园,对侯耀华说,二哥,我现在的身份也帮不了您什么忙,侯耀文的后事就托付给您了,车是侯耀文最喜欢的,先不要卖。再补充一点:2007年7月17日,铁路文工团纪念侯耀文先生演出,侯瓒和其母亲也去现场看演出,前半场铁路文工团说唱团的节目由侯耀华先生主持,后半场是德云社的演出,侯耀华先生、侯瓒和其母亲大部分师兄弟下半场就一起吃饭。期间,侯瓒母亲向侯耀华先生敬酒时,向侯耀华对侯耀文葬礼的事情表示感谢。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牛成志取款情况。牛成志还款40万元,2007年7月2日牛成志先将现金十万圆存入刘某的卡中,2007年7月4日将现金返还给康德公司,将剩余的848832.82元交给了侯耀华先生;第三,侯耀华的支出:2007年7月6日,向陈先生返还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07年9月15日向中士传媒北京公司返还演出定金8万元,2007年9月交纳物业费税费电费燃起费约13万到14万左右。 15:01:46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四,房贷交纳情况(侯耀文居住的玫瑰园)。2007年9月28日存入174000元,2007年12月20日存入173000元,2007年175900元。侯耀文先生的房贷是按季度交纳的。第五,交通违章罚款1400元,2007年6月23日之前的为1200元,2007年6月23日之后的200元,第六,承租天通苑房屋以交纳租金人民币117600元,本租赁合同将于2010年7月20日到期,现清点工作已经完成,请审判长注意。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侯瓒难过侯瓒落泪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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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于奠仪款问题的收取情况:郭德纲(博客)先生代表德云社6万余元,各界人士捐款123400元,收取总额183400元;另外,在侯耀文先生刚刚去世的时候,因为没有流动资金,所以每位徒弟拿出1000元,当时,总计34000元,这笔钱没有记入奠仪款当中,所以34000元和侯耀华先生的1万元,当时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奠仪款作为修墓地,2008年4月之前就已经商量好了。奠仪款支出情况:墓地购置费40万元人民币,墓地建造费326152元,装璜36万元。关于奠仪款的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区的习惯也不尽相同,但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为办理后事接受的钱物,而人民对办理后事的认识则存在大同小异,所谓办理后事是指将故者入土安葬的全过程,一般程序是报丧、建立令堂,公告接受悼念改观发丧首领朽木入土,完成上述全部过程后,其剩余的款项可以分配相关人员。当然,第一是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但是这需要在完成之后有剩余的情况下,实际情况是:侯耀文先生的骨灰至今未安葬,现在谈分配奠仪款太不合时宜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六,墓地捐款收取情况,收取徒弟门对该墓地的捐款人民币17万元。2007年6月23日侯耀文先生去世火化后,下面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墓地选在何地,能入主八宝山革命公墓最好,但是根据具体承办人反馈的消息,侯宝林老先生的身边已经没有弟子,侯耀文先生是副局级待遇,八宝山革命公墓按照侯耀文先生生前的级别,最多只能批地三平米,50万一平米,此事经多次与八宝山革命公墓管理机构协商未果。师兄弟们表示,师傅生前喜欢宽大敞亮,如按上述情况,选址起不如选别的地方能够大一些,大家也好祭拜。侯耀文的大徒弟李国成李国良,联系到凤凰陵园基地。当时侯耀华在深圳,大约在阴历初四初五的时候,接到李国良的电话,但因种种原因未能选择该陵园。后来,李国良又联系到另一家陵园,得到了院方管理层的鼎力相助。春节过后,侯耀华先生看后,征得了各方人士的意见,最后表示同意就将该墓地定了下来。

被告委托代理人:2008年4月中旬,侯瓒也来墓地,后也在该基地吃的饭。2008年5月中旬,墓穴部分初步完工,师兄弟们表示要对师傅尽一分孝心,主张捐款,侯耀华开始并不同意,因为大家的经济条件不一样,有的师兄弟生活已经很拘谨,就不要再出钱,最后经协商,侯耀华先生与师兄弟们达成一致意见:第一,捐款为自愿;第二,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低者不限;第三,期限为一周(5月25日至5月30日)。共收到师兄弟的捐款人民币17万元,这其中有的徒弟没找到。捐款于5月29日为界限,不再接受师兄弟的捐款。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七、搬移家具物品的问题,2007年7月7日后玫瑰园别墅基本没有人去了,原因是侯耀文先生在该房内猝死,依据民间的习惯,讲究房屋不吉利,安葬的时间内,出祭奠日,家人常去也是不可能的。后郭晓小连续接到玫瑰园物业催交物业费等的电话。侯耀华得知后,马上让郭晓小去交纳,包括当期的和以往未交纳的,因为以前下雨的时候,房子漏水,侯耀文先生报修,物业说这不给,侯耀文先生欠了一部分物业费,房屋没人住了,侯耀华通知侯瓒后,侯瓒表示听大家的,大家商量后,决定将二楼三楼的物品搬至里侯耀华近一点的地方,先暂时有一个集合的地方,徒弟们也有一个落脚的地方,而在搬运过程中,侯瓒和其母亲还到过天通苑63号楼3单位(存放物品的地方)看过这些物品。

被告委托代理人:2010年5月27日,西城法院组织清点物品造册登记时,也看到侯耀文先生的巨幅画像安放在供桌上,供师兄弟们参拜,自2007年8月8日开始搬运到2007年10月15日初告一段落。2008年开春,由于地下室厨房漏水,处理的不完善,5月中旬,第二次漏水,水从地下一直流到了外面,为了找到漏水点不得已将出轨全部拆除,最后在操作间空调压缩地方发现由于住水管爆裂造成的,后来,也将这些橱柜等物品,于2008年5月20日拉倒了侯耀文大徒弟处存放。

被告委托代理人:其他问题:一、关于本案起诉书中原告签字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在具状人处签字,不是由原告之一侯懿珊亲自签名的,而是依照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按照规定不能代替原告签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之一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有分辨能力和相应的文化水平,应由其签字。因此,请求审判长对此起诉书的原告资格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并请作出书面裁定。

被告委托代理人:最后,侯耀华先生的态度。他注意到近期媒体的相关报道,(对清点的物品问题)如果能证明某某物品,是在搬运过程中遗失的,他可以照价赔偿,本案发展到目前,侯耀华先生认为自己是有责任的,如果当时把所有的问题都落实到书面文字上,就不会出现今天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侯耀华先生应从处理后事一开始,就与侯瓒签下协议,立字为据,但是这一点可能做到吗?哪个家庭会这样做?果真这样做,这个家也就不叫家了?从情理上讲,侯耀文先生生前没有立过遗嘱,让大家都没有任何思想准备,侯耀华先生突闻噩耗,一时间不可能想的如此周全,大家都把主要经历都放在如何料理好侯耀文先生的葬礼上,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侯耀文先生与侯耀华先生是一奶同胞的新兄弟,其女儿又不经常来往的情况下,侯耀华先生作为兄长,处理操持是再正常不过了,侯耀文先生去世这段时间内,侯耀华先生带病主持自己弟弟的葬礼,几天进饮食,最后在大家无私的帮助下完成了送葬火化的工作,而后又参与了为自己的胞弟选择墓地以尽快安葬自己胞弟的工作。在建造位于天寿陵园的墓地时,侯耀华先生曾十几次到墓地察看并提出建议,最终在侯耀文先生的大土地亲自监理下顺利完工。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的场合,侯耀华先生再次向这些人表示由衷的敬意。总之,本案是一个道德与法律的博弈,是一个理性与非常态的认识的分辨。考察着每个人的道德、良心、人格、人品,乃至包括我们再坐的每一个人,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改变了诉讼请求,我们申请法庭给我们一个答辩期,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谢谢在座的各位。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原告侯懿擅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审判长:被告有补充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补充。



现场展示证据电脑展示证据


玫瑰园住所图片玫瑰园图片


展示证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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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相关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证据一、侯耀文先生的死亡证明。证据来源: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2007年6月23日发生了被继承人侯耀文因急性心肌梗塞的事实。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公证书一份,证据来源是长安公证处,证明的事项是原告侯瓒是被继承人侯耀文的女儿,是侯耀文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原告提供玫瑰园别墅搬空照片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侯耀文生前居住的玫瑰园别墅的照片及影象。照片我们已经提交法庭,影象的视频材料已经提交法庭,证明的事项是玫瑰园50号别墅内全部物品均被被告搬空,原有的整体厨房也被拆除,房屋本身受到损害,因为照片是静态的图片,还不能完全充分反映玫瑰园别墅内各种物品被搬空,房子被毁坏的客观情况,我们请求法庭能对我们作出的辅助证据的玫瑰园房屋内的视频材料能够在现场播放,以便法庭能够了解相关的事实。漏水应该是地下室,而不是地上,侯耀文的住所地下一层,地上三层,屋子是满满当当的,现在在这个房间里空无一物,这些东西既有被全部搬走的事实,也有毁坏的事实,通过这个视频是可以体现的。

审判长:允许,可以播放视频。(播放视频)

被告委托代理人:东西搬走是事实,照片和视频资料反映的是目前现在的状况,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有否补充?

被告(郭晓小):房屋漏水是很多地方都漏水,一楼漏水,二楼也漏水。没有其他的。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其他证据出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提请证人出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方申请证人陈晖出庭作证。

审判长:传证人陈晖,请证人陈述其的基本情况?

证人陈晖:陈晖,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市都王烤鸭店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判长:今天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做伪证要承担法律后果,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陈晖: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证人陈述证明事项。

证人陈晖:宣读我于2010年5月30日书写的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我证明以下两件事实。第一,侯耀文去世三四天后,人员比较复杂,二楼除了特别信任的人以外,不人别人进。侯瓒曾到那里拿东西,她装好后要我把这些东西拿到车里,装的什么东西我不知道。第二,侯耀华主持相关事宜,没有听到任何人的反对意见,侯瓒表示一定听伯父的,当时常在玫瑰园的人都知道,没有人置疑,牛成志取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证人陈晖:我另外有几张相片,侯耀文先生留在现在最值钱的,是所有财富中最宝贵的相片,这是侯耀文先生的指甲,我们为侯耀文先生穿的衣服,包括袜子都是由我们穿的,我们当时把侯耀文的指甲给夹下来了,转给侯瓒,今天是第一次展示。第二张相片,2007年7月4日照的,牛成志与他当时所谓最好的妹妹侯瓒照的,当时已经取钱了,侯瓒与父亲关系不好,我和牛成志一直拉着侯瓒,我认为作为一位艺术家,他也是人,我们经常在一起聊天,包括现在的我手里的相片。第三张相片,只有四个人,侯瓒、侯君、我和侯耀文,我不想伤害哪一方的朋友,我只想说实话,这张照片是侯瓒累的躺在床上的照片,这张是我们所有人把灵堂布置完毕的照片,等等。这些都是我照的照片,我和他们的关系非同一般,我可以说是侯耀文的干儿子,我给侯耀文跪下了,我说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要为死亡的灵者负责任,在遗体出来的时候一定不要拍照,对死人不好,我认为作为一个中国人,一定要孝顺为先。我出具的照片实际上是想告诉大家,我与侯家的关系是很亲密的,证明我的证言的真实可信。陈述完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可以提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证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本案原告侯瓒拿了什么东西走?

    证人称侯瓒知晓牛成志取款一事 曾见过侯瓒搬侯耀文东西

证人陈某:是我帮侯瓒拿了两三个袋的行李,放在侯瓒男朋友的车里。袋子是什么东西不清楚。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牛成志取钱,大家没有异议,大家是谁?

证人陈某:在玫瑰园的人,包括侯瓒。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照片想证明什么?

证人陈某:想证明侯君与我请礼宾司的人剪下侯耀文先生的指甲,通过侯君给了侯瓒。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何时商量取钱。

证人陈某:取钱商量的事情我不知道,但让牛成志取钱的事情大家都知道。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决定这个事情的时候是什么时间?

证人陈某:取钱的银行和取钱的数额我不知道。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想问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知道吗?

证人陈某:我指的是在玫瑰园现场的人都知道。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发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问题。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

证人陈某:知道了,谢谢。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没有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刚才已经向被告要求出庭的证人所做的陈述确认,证人想证明两个问题。第一,证人看到或者用它的原话说是在侯瓒的授意之下,帮侯瓒拿过两三个袋子的东西,拿到侯瓒男朋友的车子里,但证人并没有说明他拿了什么东西向法庭作出说明,我们认为,证人就此事实作出的证言,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不能证明侯瓒从玫瑰园别墅当中拿走了什么,证据不认可。关于证人所述本案被告牛成志取钱的事情,为在场群众都知道了问题,恰恰可以证明,除了他们在场各位自以为是可以取钱的人之外,本案原告并不知道,就此证言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牛成志擅自取走侯耀文先生的存款有合法依据,所以我们不认可证人就此向法庭所提出的证言。证人证言不能说明被告牛成志擅自取款的正当与合法性。这是我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完毕。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关于证人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他意见同侯瓒代理人的意见。我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授予任何人去到银行取钱。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侯瓒难过侯瓒落泪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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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郝杰的证言:侯瓒曾去翻找父亲遗物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一、宣读证人郝杰的证言证人,经过北京长安公证处作出的证言证人。内容是:我叫郝杰,住天津市河西区,我是侯宝林先生的养女,今年78岁,现将我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在侯耀文发丧期间,发生在玫瑰园的一些事情和发生在天津我家的一些事情作出证明。侯耀文去世后,我接到了侯耀华的通知,第二天我到了北京玫瑰园住处,住一楼挨着车房的屋子,我曾经住过,侯耀华让我过来帮助照看,侯瓒和男友在办理丧事期间,他们住二楼,我住一楼,男友的姓名我不知道,1.8左右,很帅。

被告委托代理人:(接上条郝杰证言)我参加完追悼会,从八宝山直接回到北京,侯耀华不常到北京来,侯瓒大多每天下午有时晚饭前回来,有时饭后回来。我曾经给过侯瓒一个透明的原装盒,还有一块白玉,另外将楼下的一些尺寸在两尺之内的摆件,徒弟们帮着搬上三楼。侯瓒锁上门,之后我曾看到侯瓒凑二楼下来,拿着一个一尺多见方的包,见到我得时愣了一下,后将包装到车里就走了,还有一些东西我记不清楚了,侯瓒拿东西的事情不知侯耀华如何知道了,侯耀华问我她拿走东西怎么不走呢?我说她是他闺女,拿就拿吧。我与侯耀华吵了一架,侯耀华说她拿走了还有侯懿珊的,办完丧失后的两三个月,侯瓒来看我,她问我我这里有没有他父亲的东西,她把我的家翻了一遍,过了大半个月,他说我这儿有他父亲的东西,我说没有,他又翻了一遍,她翻出两块金牌,我家里没有这个东西,是她带来诈我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接上条郝杰证言)第三次侯瓒和其母亲一起来的,我说我什么都没拿,她说你不给我,我区法院告你,她拿出一个链子,说地下的坠在我家,后来被我赶走了,后来侯瓒的母亲经常给我打电话,让我赔10万,不赔就告我,侯瓒母亲给我女儿打电话,他让我女儿赔,不赔要告我。后我给侯瓒母亲打电话,我让她去告我。之后我去八宝山看侯耀文,侯瓒母亲对我说,侯懿珊母亲有一个小屋,有古董字画,所有的东西都很有钱,侯瓒开车送我到侯懿珊母亲家,我没去找侯懿珊母亲,而到侯懿珊处,我在传达室将将电话中的号码改了一下,后有一个人管我叫大姑,我知道是郭德钢。以上情况属实,我愿意承担责任。证明的目的是:证明侯瓒拿过玫瑰园侯耀文生前的物品。

    原告对郝杰证人身份提出质疑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接受我方当事人的质询。鉴于被告就郝杰作证的问题,郝杰年老体弱,不能亲自到庭来作证,作了一个公证的文书。但我注意到,现在被告一方并未就郝杰的确不能亲自出庭作证事宜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因为我刚才注意到被告代理人声称郝杰有病有急诊不能到庭作证,所以如果被告一方没有就此事项向法庭提供补充证据的话,我方认为,被告人让郝杰所做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无效的证言。假如被告一方能就郝杰的确因病不能到庭作证,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另当别论。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即便如此,我对郝杰所证明的内容提出以下几点:对郝杰所述的相关问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我们注意到郝杰多次提交本案原告及其母亲多次到郝杰家中去翻东西,我方认为这个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也不符合生活的常理。试想,如果郝杰的身份是一个长者,作为晚辈的侯瓒能到人家去强行翻箱倒柜,如她所述翻了一遍又一遍,可能吗?所以我们对郝杰所证明的不认可。关于郝杰提出的前半部分那国进口男表、白玉等,不予认可,另外就郝杰所述,发生在证人天津居所内的有关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所以我们认为,被告试图以这份证人证言来证明本案原告也曾那过玫瑰园房屋的物品与本案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关联性,鉴于现在是法庭调查阶段,本案原告有什么样的权利,而被告各位没有什么样的权利,等到下一个程序再进行辩论。但是被告一方向法庭提交这份证据,试图证明各位被告在侯耀文先生家中,搬移东西,私自取款等等行为的合法性,我方认为没不能证明,我方不认可这份证据证明的相关的证明事项。这是我们的质证意见。我们注意到对方在宣读这一份证人证言的时候,郝杰不能到庭,是因为昨天突发急诊,这个主张不成立,这份公正是昨天上午做的,因此,对方没有出庭作证,没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证明,同时也没有经过法庭准许不出庭,这份证据的效力相当低,甚至没有效力。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证明的内容无法确定,但是我讲一点,里面提到的我的委托人珍藏的东西,侯耀文先生与我的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离婚了,离婚的时候财产该分割的已经分割了。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再强调一下这份证言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这份证言即便如证人所述,也是与本案无关的。在这份证言里面,证人有很多与侯耀华之间的对话,加入作为权利人之一的侯瓒,未经过一个适当的程序,就算真的拿了相关的物品,提出异议的,不应该是被告各位,也不应该是不相关的这位证人,应该是与本案的两个权利人之间的事情。所以我们认为,被告就此试图推托自己的责任,论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原告侯瓒也曾那过房屋内的东西的这样的事实来为自己的非法的行为进行辩解,我认为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不能出庭的问题提出异议,被告是否能够提供证明。

被告委托代理人:可以提供(提供给法庭)。

(法警给原告代理人看郝杰的门诊手册和就医单据。)

审判长:请原告发表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这份诊断证明相关急诊病例的质证意见:我们注意到,被告一方向法庭提交的这份公证书的做成时间是2010年6月3日,而看病的时间是昨天晚上2010年6月3日10:27,也就是说,证人及被告代理人有预知的能力知道证人要发急诊了,所以作证明,这不符合常理,有伪造的可能性。另外,证人的身体状况,神志都有疑问,所以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证人郝杰是在被告代理人的刻意安排之下,拒绝出庭作证。另外,证人从天津到北京做公证,如果真的是身体不好,不可能,不符合常理。另外补充一点,就诊的时间有修改的痕迹,6月3日的3是经过修改的。另外我们向法庭提出,根据诉讼的规则,被告代理人在有时间制作相关的证据副本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副本,我们认为不遵守相关的规则,我们提出异议。 16:13:28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病历是不能修改的,我认为有修改的痕迹。

审判长:被告庭后提交相关的病历副本。

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侯耀文生前曾向刘际借款10万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刘际的存款凭条及其说明,证明事项证实侯耀文曾向其借款十万元,及还款情况。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就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刘际存款凭条及说明,我方提出这样的质证意见:我们不认可这份证据真实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我们认为这份证据不具有相关的证明力。因为我们注意到这是一个想证实侯耀文曾向刘际借款十万元和还款的问题,作为常识,我们发生借贷关系,应该由相关的借贷凭证(通俗的借据),但是本案被告并没有向法庭出示,侯耀文向刘际打的借条,所以是否有这样的借贷事实,被告并没有向法庭对该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说明,所以我方认为其证据的真实性不存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另外,我方想就此提一个观点,即便被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侯耀文先生生前确实欠有债务的话,这个债务的真正的承担人,偿还债务的履行者也应该是两位原告,并且应该是在两位原告所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来偿还,对此,继承法第33条也有明确。这个凭条是存款凭条,并不是借款凭条,因此不能证明被告方所说的债务关系以及还款的事实。另外与本案没有关系,对方主张的是债务清偿的关系,因此没有关联性。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刘际本人的自我说明不能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另外,即便是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刘际他也应该另案起诉,另案处理,而不应该在本案返还原物的案件当中来主张。完毕。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三、康德公司的广告代言费、营业执照、收条以及去世之后退还的一些手续。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康德分公司的收条及营业执照的,对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真实性不予认可。就真实性而言,这份证据所附的相关的收条营业执照、汇款凭证、证明,都不能证明侯耀文先生与康德公司的确发生过相关的广告代言行为,也不能证明康德公司向侯耀文先生付款的20万元就是所谓的广告代言费,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关联性,同刚才意见一样,即便是存在着侯耀文先生与康德公司之间的经济上需要清理的债权债务,也应该由侯耀文先生的继承人来予以确认和处理。那么,康德公司如果没有能够及时拿到自己认为应该拿的款项的话,也应该通过相关的程序来主张,所以被告证明的相关事项不能成立。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没有看到侯耀文先生与康德公司所签订的广告代言费的合同,不能证明他们双方是否有广告代言的关系。另外康德公司向侯耀文付款20万,它的用途在汇款凭证上没有记载,不能证明这笔钱属于债务。即便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谁来负责偿还这笔债务或者谁有权对侯耀文先生的存款遗产进行处分,显然只能是侯耀文的法定继承人(侯瓒、侯懿珊),其他人无权继承。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四、收条、证实侯耀华代侯耀文还陈亮10万元。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关于收条(书写的是陈菲菲)问题,关联性,有效性,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陈菲菲和侯耀文先生之间有没有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需要进一步证明,如果没有借条,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五、杨其峙收条及其说明。证实侯耀文曾向其借10万元及收款的情况。(两份)一份是杨其峙从湖南长沙汇给侯耀文先生的,另一份是侯耀文收到借款10万元,证明人张东全、张凯。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方要求看原件。

(法警传递原件给原告代理人看)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关于这份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简单说,如果这是一个真实的电汇凭证的话,作为常识,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有过给他人汇款的行为,那么杨其峙是他法律上的名字,在汇款的时候还有必要写其峙两个字吗?另外,单方面说明是借款,就想证明有借款的事实,不符合规定,就真实性而言,不成立。就关联性同我们其他的证明意见相同,如果有债务的话,也应该另行解决。补充:另外,杨其峙(其峙),没有必要标明一个人的艺号,我方认为证据是伪造的。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刚才仔细辨别了一下电汇凭证,发现“往来”两个字与上面几个要素,“姓名”等笔记粗细一致,较重,侯耀文借款字样,笔记较轻,所以从这份证据来看,不能确定杨其峙和侯耀文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即便是存在债务关系,被告也无权处分侯耀文先生的债务。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六、退还演出费8万元,证明侯耀华代侯耀文先生还款8万元。证据一共是三份,一个是中士通营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个是该公司的说明,侯耀文先生在世时曾收该公司演出定金8万元,因他突然去世不能如期演出,此款由刘际、李连启等三人将其退回。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首先对这份证据所附的三份内容,营业执照、说明等,说明该公司邀请也好,组织也好,是邀请中国铁路文工团来做相声的专场演出的,收款人是侯耀文,这种行为不是一个个人之间的简单的行为。常理,双方应该由相关的演出合同,被告没有就此向法庭出示能够证明该公司与铁路文工团确有相关的演出合同,以及演出合同当中,关于相关演出费用的相关约定的内容,是不符合相关的实际情况的,即便如该公司所说的说明的那样,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支付演出费既然是定金,以后还有相关的结算问题,侯耀文或者是不铁路文工团应该由收条,现在没有这样的收条,现在只有该公司单方面的,再加上所谓的几个证人的签字,就证明有这8万元的演出费用,我们认为证明不了,所以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对这份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演出都应该有合同,更何况是和一个“国”字头文工团,8万元定金不是小数目,没有任何的收条,是不符合常理的,不予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七、天通西苑2007年7月20日2010年7月20日,房租收条,证明支付的存放玫瑰园物品的房屋物品情况。侯耀华交纳的。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房屋收条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我们无法确认,被告一方是否确实与这个合同的相对人签订有这样的合同。对于相关的关联性,我们认为,完全是被告单方对外租赁房屋的行为,不管其租赁该房屋的用途是作为何用,那么,之这个租房行为,与本案原告是无关的,如果被告试图证明是为原告来代租房屋,存放相关的物品的话,原告并没有给各位被告有过这样的授权,完全是被告的自我的行为。我们对这份证据,相关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第一不能证明是谁交纳的钱,第二,这个钱是赠与还是代替侯耀文先生交纳物业费被告没有进一步举证来证明他想证明的内容。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耳语


侯瓒微笑侯瓒和律师


庭审现场侯瓒和律师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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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称侯耀华垫付玫瑰园物业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八、2007年5至10月份住所的物业费交纳的票据21854元,证实这笔费用是侯耀华交纳的,这只是交纳了物业费的部分票据,还有其他的物业费的票据,因为我们的权限无法调取。2007年9月8日的水电费、煤气112808.4元。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两份证据的关联性与有效性不予认可。被告就这两份证据的证明事项是侯耀华交纳了物业费,从这两个发票上我方看不出来是侯耀华交纳的,从时间上看不是侯耀文交纳的,但是不能证明是侯耀华交纳的。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被告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第一不能证明是谁交纳的钱,第二,这个钱是赠与还是代替侯耀文先生交纳物业费被告没有进一步举证来证明他想证明的内容。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九、被告方的说明,证实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交纳了房屋贷款522900元的说明,证明是侯耀华先生还的贷款。

审判长:该份只是一个说明,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交管局在2007年9月20日交纳罚款的收据8张1400元,证实侯耀文的车辆交通违章的情况以及交纳罚款的情况。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对其想证明的内容(侯耀华交纳的)不予认可,另外真实性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交管局的罚款收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几份证据不足以证明谁去交纳的钱,为什么去交钱,是不是垫付不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一、礼金登记簿(支出及收入),共计157 400元,其中34 000元是徒弟们的流动资金。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份子钱的支出及收入登记本,不能证明充分反映侯耀文先生葬礼当天真正的收入情况,对于这份流水帐式的,非常不正规的记载的相关的数字,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因为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份子钱数字应该远远大于这笔数字,关于支出,尽管被告一方也以及流水帐的方式做了一个记录,但没有其他辅助证据证明是用于办理侯耀文先生丧失当中所进行的支出。所以对于支出部分的相关的登记内容,原告一方不予认可。此外我们还是坚持和前面质证意见当中所提出质证意见一样的观点,几个被告对于各位亲朋好友赠与给好侯耀文先生的份子钱无权进行相关的处理,如果处理应该得到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也应该对收的钱所支出的合理的钱向本案原告作出相关的说明。这是我们的质证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经过仔细的核实记账本后,第三页有一个合计50900元,但是再往后就没有了,一般记账都有合计的习惯;第二,该证据与侯耀文先生的治丧不匹配,侯耀文先生那么大的葬礼,怎么会用这么简陋的小本子记账,我想这个只是记了一部分(徒弟、朋友),大量的宾客,朋友应该有一个正式的礼金簿。 16:57:17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二至十六、丧葬期间份子钱用于部分餐饮的餐票和油票。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手撕票(32页到36页),没有写明具体的年月日。我们认为从证据规则要求来讲,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几张手撕发票,用于侯耀文先生办理丧事的支出,我方认为不能确认,而且由于票据没有日期,这种票据我们随时都可以找到。就关联性而言,无法证明或者说根本无法证明这些支出与办理侯耀文丧失有关,所以我们对(32页到36页)五张单据上所对应的数字的相关支出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另外37、38、39页的票据,我们认为同样不能认定是为办理侯耀文丧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这些票据上面记载了相关的消费的事实,但是其中有一张(2007年7月7日北京各个酒楼的付款票据,中国铁路文工团)另一张(860元的,2007年7月17日,贵阳饭店,付款单位是个人),食品(2007年8月7日),早已过了丧礼期,这三张票据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这三张票据支出的费用与本案有关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些票据,不能直接证明是用于侯耀文先生的治丧期间的支出,还有一些发票载明了铁路文工团,付款人是该单位,不能证明是侯耀文先生治丧期间的费用支出。完毕。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七至十八、汽油票、高速通行费、汽车的罚款单(运送侯耀文先生的东西)。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就其证明的目的(用于侯耀文先生丧事办理的支出)不认可。这些票据也是每一位开车的人和打车的人都可以随时取得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有效性不认可。

    被告支付侯耀文丧葬费用 侯瓒不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过路费的时间来看,有很多(日期)都是在办理丧事结束后的日期,不能证明是为侯耀文先生治丧而支付的票据。其他的票据也同样。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十九(页码45到52)、用于殡葬的各种各样的费用。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交款人是中国铁路文工团,不能证明是从份子钱出的,对于其他出租票等我方认为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能证明是用于侯耀文先生丧事办理当中的支出的,对于有些项目,所列名的名称,是有特定用途的,如果有确实有效的凭证的话.

审判长:侯瓒回答法庭问题。被告所说的火葬炉花费的15000元说明一下。

侯瓒:被告所说火葬炉花费15000元,名字不是我亲自签的,钱也不是我出的。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这笔钱我方不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有一些费用确实是合理的,比如说丧葬物品,丧葬费、服装骨灰盒等,但是这些费用应该是由单位支付的。

审判长:被告回答法庭问题,购买骨灰盒是否有票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票据。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十(53页到)侯耀文车辆奥迪A8的修理发票及结算单。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发票本身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就证明内容我方无法确认。如果有原始证据能够证明的确修的是这辆车的话,我们认可。被告在答辩的时候也提到了一个事实,2008年8月该车才交付给侯瓒,之后的支出费用不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如果维修的是(备胎等)认可,在修车当时或之前并没有在原告占有和使用之下,这期间的修理费用不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十一、搬家的费用两张。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搬家的事认可,但是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搬家的事认可,但是该票据不能证明就是从玫瑰园搬到其他地方的,另外,原告(侯懿珊)没有授权任何人搬动侯耀文先生的遗产,所以即便是有这项支出,我的委托人(侯懿珊)也不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十二、购置墓地费,建造墓碑费用,墓碑装修及铜像费用。(墓穴已经建成了,上面有侯宝林老先生夫妇俩的相片)无法提供原件,总计108万余元。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被告并没有就此证明自己想证明什么向法庭说明,我们在这里向法庭说明,这个墓地的属性首先不是侯耀文先生个人的费用,对于本案原告并没有授权本案的被告去做这样的事情,去支出相关的费用,所以,即发生了这些支出的费用,被告口口声声的,满口都是兄弟情谊,是不是属于赠与性质,请法庭予以确认,如果这笔费用要原告来支出的话,于情于理不合法。对关联性、有效性不予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对有这么一个陵园的事情,我听说的不仅仅是对侯耀文先生购买的墓地,是侯耀文整个家族包括他的父母也可能给一些未亡人也预留了将来的位置。所以即便是家族墓的话,也不能让原告两个小姐妹来承担这笔费用。再有,这块墓地如何来的,谁提议购买的,从来没有跟我的委托人(侯懿珊)商量,这些费用也不应该由我的委托人承担。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

被告委托代理人:庭后将相应的原件提交法庭,另外还有两份证据我没有拿到,已经在邮寄的路上了,无其他证据出示。

审判长:再给被告七天的时间,如果没有提交,将不作为证据处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耳语


侯瓒微笑侯瓒和律师


庭审现场侯瓒和律师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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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法庭对本案诉争的财产进行了清点,首先由法庭出示存放于三个地点、经清点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财产清单及播放法院拍摄的物品照片。

(代理审判员林涛宣读物品清单,大屏幕播放)

审判长: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法院提供调查取证的材料

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调查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法庭依法出示相关调查的证据。首先宣读并出示查询侯耀文生前银行存款回函及明细单。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工商银行存款情况:(1)帐号尾号为7975中存有人民币126万余元(截止至2008年6月27日余款人民币26757.79元);(2)帐号尾号为2210帐户中没有存款,于2005年6月27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交通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9209中存有人民币8832.82元,截止至2009年3月10日该帐户中有存款余额为人民币0.63元。(2)帐号尾号为0202中存有美元10 668.37元,该帐户已经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建设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2558存款余额为“零”。(2)帐号尾号为3019存款余额为人民币971.51元。(3)帐号尾号为7012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42.71元。(4)帐号尾号为1401存款余额为“零”,于2006年4月14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中国银行存款:(1)帐号尾号为1878截止到2009年3月10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5万元。(2)帐号尾号为3026截止到2007年3月21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21.83元。(3)帐号尾号为2247截止到2004年3月17日存款余额为“零”。(4)帐号尾号为2270截止至2007年6月20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762.24元。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招商银行存款:帐号尾号为7758存款余额为“零”,于2006年9月21日销户。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兴业银行没有开立存款帐户。

审判长:对上述证据,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提问,并结合所提问题继续出示相关证据。



郭晓小等出法院侯瓒走出法院侯瓒


侯瓒欲上车侯瓒出庭审现场


侯瓒闭眼郭晓小等人


郭晓小等聚集郭晓小等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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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院组织双方清点的存放于三处的物品是否为侯耀文生前的个人财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一部分是出租人的财产,天通西苑23号楼的,清单上的物品是侯耀文先生的物品。

被告(郭晓小):有一个条案(昌平天通西苑23号楼3单元1201房屋)其中一个是被告侯耀华的,证据七天之内可以提交法院。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没有证据证明是本案被告侯耀华的。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清点的时候,一进门,郭晓小先生说,你看到的,全都是我师父的。

审判长:被告搬运侯耀文生前物品的时间?

被告郭晓小:从玫瑰园搬运物品的时间记不清楚了,由我(雇的搬家公司)搬运的。

审判长:用于存放大部分物品的钥匙现在在谁手里?

被告郭晓小:在侯耀华先生家里。

审判长:侯耀文死亡后,其名下在工商银行帐号尾号为7975中存有人民币120万元,于2007年6月29日该款被转帐至卡号尾号为3414帐户中,该笔款项由谁转出。

被告委托代理人:牛成志。

审判长:出示银行取款凭证,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2007年6月25日和6月27日自侯耀文名下在工商银行帐号尾号为7975的帐户中支取20笔存款,每笔2000元,共计4万元,该款项经由谁取走?

被告牛成志:我取出的。

审判长:出示银行个人业务转帐凭证,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交通银行帐号尾号为9209中存有人民币8832.82元,上述款项于2007年6月25日被取出,经手人是谁?

被告牛成志:我取出的。

审判长:出示银行取款凭证,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侯耀文名下在交通银行帐号尾号为0202中存有美元10 668.37元,该帐户中于2007年6月25日、2007年6月27日分别将上述款项本息合计美元10 699.23元全部取出,该帐户已经销户,经手人是谁。

被告牛成志:我取出的?

审判长:出示银行取款凭证,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热: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经由被告牛成志转帐或提取的款项共计二十四笔合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八千八百三十二元八角二分、美金10699.23元,上述款项的去向?

被告牛成志:还给刘际10万元,杨其峙10万元,邯郸的康德公司广告费20万,我经手还的,其他剩下的钱全部交给被告侯耀华先生。

审判长:原告方对该陈述是否有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钱是谁委托你查询提款的?

被告牛成志:是被告侯耀华委托我提取款项的。

审判长:提款前,被告侯耀华是否通知过原告侯瓒或者原告侯懿珊的法定代理人袁茵?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侯瓒在现场(她是知道的),侯懿珊我还没有问。

审判长:原告侯瓒认可被告的陈述吗?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不认可,没有人通知我们。

审判长:被告侯耀华委托你取的款,去向准确吗?

被告牛成志:准确。

审判长:上述款项的交纳和退还是否为被告侯耀华经手,所用款项均来源于侯耀文银行存款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一部分来源于侯耀文先生的存款,一部分是侯耀华先生的(95到110万用于各种支出)

审判长:原告认可该说法吗?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不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不认可。

审判长:被告侯耀华收到上述款项后全部款项的去向(交物业费用100012.21元、违章罚款1400元(2007年6月23日前1200元、2007年6月23日之后200元)、房屋贷款523683.17元、归还借款20万、退还演出费8万、退还广告代言费20万),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我们实际交出的钱比这个(100012.21元)还要高,如果是其中的一部分,我们认可。

审判长:关于物业相关费用交纳情况,本庭出示物业交款凭证、宣读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为北京凯莱物业公司玫瑰园管理处负责人李某。



现场展示证据电脑展示证据


玫瑰园住所图片玫瑰园图片


展示证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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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

    时间:2010年4月14日

地点:玫瑰园物业

调查人:张峰、陈楠

被调查单位:玫瑰园物业负责人李悦

问:本院受理侯瓒二人诉侯耀华四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到你公司调查玫瑰园50号别墅物业费、水电费缴费情况

答:根据缴费通知单所载明的煤气费等费用发生的四笔缴费情况均发生于2007年6月23日之后。双方有无异议。

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

    时间:2010年4月14日

地点:玫瑰园物业

调查人:张某、陈某

被调查单位:玫瑰园物业负责人李某

问:本院受理侯瓒二人诉侯耀华四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到你公司调查玫瑰园50号别墅物业费、水电费缴费情况。

答:根据缴费通知单所载明的煤气费等费用发生的四笔缴费情况均发生于2007年6月23日之后。

审判长: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于法庭调查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费用的性质我方有意见,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名下车牌号为京C028**车辆违章罚款交纳情况,出示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证据(二份,分别是2010年4月20日;2010年4月22日),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购买房屋及侯耀文死亡后贷款归还情况(523 683.17元),出示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法官调查核对清楚的数字,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发生这样的还贷事实,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关于侯耀文购买房屋及侯耀文死亡后贷款归还情况(523 683.17元),出示贷款合同及银行对帐单,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法官调查核对清楚的数字,我们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发生这样的还贷事实,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侯耀文生前债务及归还情况,出示被告提交的如下证据,刘某银行存款凭条,金额10万元,时间是2007年7月3日,宣读刘某于2007年7月3日出具的说明,宣读2007年7月4日康德分公司康某某、张某某的收到条,出示杨某某银行存款凭证,金额10万元,时间2007年7月2日;出示2004年3月3日电汇凭证,汇款人为杨某某,收款人为侯某某,金额为10万元,汇款用途为侯耀文借款;出示2007年7月6日,杨某某书写的收条;宣读法院调查笔录,被调查人为刘某和杨某某,该笔录证明被告侯跃华经手归还侯耀文生前债务、退还演出费及广告代言费的事实。



审判长侯瓒和律师证人讲话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


侯瓒欲上车侯瓒闭眼


郭晓小等聚集郭晓小等人


郭晓小等出法院郭晓小等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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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林涛宣读笔录:

笔录一:

时间:2010年4月8日上午

地点:中国铁路文工团说唱团

调查人:张峰、陈楠

被谈话人:杨某某、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林涛宣读笔录:(接上条)问:您好。我们是西城法院民二庭工作人员,我院受理原告侯瓒、侯懿珊诉被告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就侯耀文死后其物品与本案有关问题做一个调查。

答:好。

问:侯耀文生前是否有演出涉及康德分公司。

答:该公司要侯先生做广告40万元,后双方商量先付侯先生20万元为还房贷,款收后侯先生去世。

问:您讲一下8万元定金的事情。

答:涉及一个演出,有个公司先给了侯先生8万元定金,后侯先生去世,演出没完成,公司要求退款,该演出是团里的演出。

问:上述两笔款是谁还的?

答:侯耀华。

问:侯耀文在团的生前个人物品情况?

答:是侯耀文的两个女儿领的,侯耀华没来。

问:侯耀文丧葬费的情况?

答:是总团弄的。

问:侯耀文的物品和钱款的领取情况?

答:分团没有,总团可能会有,具体不清楚。

问:关于纪念侯耀文艺术成就大型展演的情况?

答:艺术成就 是总团搞的,分团对侯耀文逝世一周年有搞过演出。

问:对于总团涉及的侯耀文遗物及钱款领取,我们需要向总团进行了解希望您能帮联系一下。

答:据我了解,侯耀文的钱款是分团的负责人员带着侯瓒、袁茵一起去总团办理领取的,遗物不清楚。

问:侯耀文个人生前物品是谁领取的?

答:文工团原在他处借用,属临时办公场所,侯耀文很少到办公室,其办公物品很少。2008年8月份,因文工团新领导需用该办公室,文工团通知过其家属,其有徒弟曾去过,拿过签到簿,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2009年11月份搬回二七剧场的现办公楼。具体情况由当时的负责人员做一个介绍。办公室的实际使用人是不固定的,有时打报告没地方就用这个办公室。

答:因办公室当时要腾用,郭晓小来办公室收拾东西,当时有好多人在,大家都认识郭晓小,所以就各忙个的,郭晓小拿走了四、五十本签到簿,具体谁通知郭晓小来的,不清楚。 18:20:01

问:关某在团的任职情况?

答:关某原是说唱团的书记,2010年3月1日退休。

问:谢谢配合,今天谈话到这,看笔录签字。

证人做如下补充:关于办公室使用,办公室是说唱团的,他不在时,我们也借用来写材料,谈话,接待上级考察干部等。关某曾带侯瓒来找我,想看郭晓小取走的物品的清单,但我翻了所有材料,当时都没有找到。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侯瓒难过侯瓒落泪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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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武丕显宣读笔录:笔录二,时间:2010年6月1日

地点:中国铁路文工团

调查人:孙丹玲、王婷婷

被调查人:关某

问:我们是西城法院的工作人员,关于原告侯瓒、侯懿珊诉侯耀华、牛成志、郭晓小、刘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今天向你了解相关情况,请配合。

答:好的。

问:您退休之前在铁路文工团的职务。

答:我退休前是说唱团的书记。

问:2008年8月郭晓小到侯耀文生前使用的临时办公室内取侯耀文生前存放在办公室的个人物品时,您是否在场。

答:郭晓小到办公室拿物品时我不在场,他来文工团时到过我的办公室,我把他引到总团党委办公室,由总团党委办公室的人接洽他。郭晓小从办公室取走什么物品我并不清楚。

宣读完毕。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异议?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于这两份笔录相关被谈话人所谈的情况,我们认为是客观的,我们没有从侯耀文生前那过物品已经得到验证,我们领取的只是抚恤金。我方认可。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郭晓小回答法庭提问,你领取过侯耀文先生的物品吗?领取的是什么?

被告郭晓小:我领走过我师父(侯耀文)先生的的物品,是53本签到簿。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对郭晓小拿走的53本签到簿没有异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对郭晓小拿走的53本签到簿没有异议。

审判长:侯耀丧葬事宜谁负责?

侯瓒:比较大的决定性的工作应该是我父亲单位的领导和被告侯耀华在做,我在家的工作时候主要是接待一些来客。主要的费用不清楚是谁支付的。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不清楚费用由谁支付。

被告委托代理人:费用是文工团出了一部分。

审判长:办理丧葬过程中是否有礼金收取的情况,谁经手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但是不是我们经手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一天份子钱收取是由郭晓小的妻子刘一收取的,因为当时刘一有身孕,侯耀华先生让她回去了,从25日开始,是郭晓小收取的。

审判长:收了多少钱?

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晓小和妻子经手的123400元(不包括郭德钢先生60000元,该笔钱是侯耀华经手的),34000元是郭晓小收取的。34000元不算份子钱。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同刚才的质证意见。

审判长:34000元的去向?

被告郭晓小:用在了刚才律师提交的证据上。

    108万墓地费 侯耀华出绝大部分

审判长:关于墓地,刚才从被告提供的现有的证据来看,有一笔最大的支出是40万元,这笔钱是谁出的以及款的来源?

被告委托代理人:侯耀华先生出的,墓地的钱是先交纳的。后徒弟门给师傅捐赠共计17万元修建墓地。在108万中,17万是徒弟门捐赠的,其他的是侯耀华先生的。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同质证意见。对徒弟门捐款17万不确认,但是我们也无法提供证据。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同意侯瓒代理人意见。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结束。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当庭出示的由法院调取的证据均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将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本院认可,本案举证期限截止至今天,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是否听清楚。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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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本案的主题,就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接受本案原告侯瓒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伟石律师事物所的指派,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规定,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首先感谢西城法院对本案的调查举证表示感谢。两位原告是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占有并拒绝返还侯耀文的遗产,侵犯了原告侯瓒的合法权益,被告实际控制了玫瑰园的财物,侯耀华既没有主动邀请二位继承人清查,也没有邀请编制财产清单。而让原告不解的是,在侯耀文去世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被告将玫瑰园的财产转移,两位原告曾向被告侯耀华表示继承遗产,但侯耀华拒不理睬。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被告均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无权占有侯耀文的遗产,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于情合理,于法有据。但被告牛成志冒充签字,擅自取走侯耀文先生的存款,2007年7月2008年5月期间,被告郭晓小、刘一先后搬走了玫瑰园的全部财产。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四位被告在作出上述转移遗产的行为时,并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他们擅自占有遗产的行为缺乏合理的理由。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我们注意到被告的代理人曾经多次为被告转移玫瑰园别墅的行为进行公开辩解。但是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被告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缅怀故人最佳的地方就是他的生活故居,但不知被告处于何种目的,不但迅速控制了玫瑰园别墅,而且将玫瑰园别墅全部搬空,甚至将玫瑰园别墅门口的标志性侯字都给拿走。如果如被告所说是因为漏水问题,可以找物业维修,至于钥匙丢失,可以再去配钥匙。玫瑰园小区作为别墅项目,安全是肯定的,事实上,侯耀文先生家中物品存放于原处是安全的,如果侯耀文先生的物品存放于玫瑰园,既可以让人缅怀故人,还可以保存价值。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事实上,贷款银行正是查询到抄家式的搬家,才提前解约,这给两位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伤害。对搬空玫瑰园别墅的行为,对取走侯耀文先生存款的行为,无论如何也难找到理由。无论侯耀文先生是否曾经给我牛成志有过代为取款的授权,在他去世后,未经原告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取款。现在被告侯耀华、牛成志因为知道密码等,取款的行为是不对的。存放于侯耀华家中的物品,是被刻意存放,只能说明他挑选部分遗产占为己有的目的。侯耀文先生有合法继承人,身为长辈的侯耀华,应当主持遗产分割,在没有分割之前,他仅仅有义务保管遗产,而无权擅自处分这些遗产,由于侯耀华不是遗产的继承人,他无权处分遗产。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侯耀文先生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牛成志、侯耀华,根本无权作出任何的处分决定,被告声称取走的大部分存款,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但是我们认为,相关的债务没有真实性。另外,即使有债务,也应由侯耀文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来处理。

审判长:原告侯懿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我受侯懿珊法定代理人袁茵(侯懿珊母亲)的委托以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参加本次诉讼。经过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了解,在发表代理意见之前,我首先肯定,在侯耀文先生治丧间,四被告为处理侯耀文先生的后事,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心血,尤其是被告侯耀华先生为办理弟弟侯耀文先生的后事忙前忙后。也是因为在他的主持下侯耀文先生的丧事才得以办理的非常顺利,我的委托人对这一切是看在眼里,感激在心里的。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但是,丧事办完后,侯耀华先生及另外三被告在没有原告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处分侯耀文先生的遗产也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我们都是有情感的人,每一个人都有对亲情依赖的期待,亲情应该是最真、最久的,四被告或是原告的伯父、或是原告的师兄、师弟,这种至亲的关系本不应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我想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从内心来讲,都不想看到今天的情景,我还敢说,故去的侯耀文先生更不希望发生今天的这个诉讼。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的委托人,一直以来都在低调处理本案的遗产问题,还多次要求我不要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想把自己的家族内部的遗产问题搞成娱乐事件,那样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对亲情的践踏。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本案的事实,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四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全部遗产,侯耀文先生病故前,没有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两位原告是位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被告应当依法将自己保管的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的遗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其它物品在内返还两位原告;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2、被告无权处分侯耀文先生的遗产,已经做出的处分行为无效,应当由处分人负责补足已经处分的数额返还两位原告。被告从被继承人侯耀文先生生前的银行存款中,支取大额现金用于偿还所谓的侯耀文先生的生前“债务”的行为,不论这些“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的处分行为都属于无效行为,已经处分的数额将存款返还两位原告。对于被告为侯耀文先生偿还部分按揭贷款,支付部分物业费和支付侯耀文先生生前(2007年6月23日之前)交通违章罚款的款项,我方可以追认;

3、侯耀文先生葬礼上所收亲友的礼金以及购买墓地的赠款,应当如数返还两位原告。葬礼礼金及购买墓地的赠款是亲友们赠送给侯耀文先生家人的抚慰金,侯耀文先生只有原告两个女儿,再无其他家人,礼金应当归两原告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发言完毕。  



审判长侯瓒和律师证人讲话


侯瓒现身侯瓒黑衣黑超亮相侯瓒和律师


侯瓒欲上车侯瓒闭眼


郭晓小等聚集郭晓小等人


郭晓小等出法院郭晓小等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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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侯瓒等诉四被告一案,刚才在答辩中已经将本案的事实向法庭陈述,我想大家也了解了取款的目的以及搬运物品的目的。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牛成志取走侯耀文银行卡的钱,牛成志是侯耀文的好友,在侯耀文去世后,只有牛成志知道银行卡的密码,而牛成志的取款行为原告是知道的,牛成志取款的行为没有截留。

被告委托代理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也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侯耀文的银行存款,除了一万多的美金没动,已经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交纳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侯耀华先生为此还支付了10万多元。第二,拉走玫瑰园物品的必要性,众所周知,由于侯耀文的家庭是一个特殊的家庭,侯耀文先生去世的时候,没有法定的妻子,侯耀文的两个女儿都不在一起居住,侯耀文先生去世之后,侯耀华根据大家(包括徒弟门、侯瓒)的意见,将物品原物保存一年,再分配。

被告委托代理人:拉走玫瑰园的物品存放他处,还处于以下几点考虑,侯耀文死亡,没有人住在玫瑰园,经过侯耀华和大家(包括侯瓒)商量,侯耀文的所有物品全部都不要动,带侯耀文入土为安后再分配。侯瓒在玫瑰园居住期间,但却和他人开车将侯耀文的小件物品拉走,刚才我们也举出了相关的证据,拉走的是什么东西,不得而知。为了防止侯瓒私拿物品,也为了另一法定继承人侯懿珊的利益,大家才决定将物品拉走保管。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玫瑰园是贷款购买的房子,侯耀文突然离去,谁来还贷成了问题。在没有人居住的玫瑰园里,发生的漏水、如果水暖出了问题,谁来负责,基于上述,大家作出了转移物品的决定。其实徒弟门搬运物品的地方侯耀华先生都没有去过,侯瓒去看过,也是同意搬的。第四,份子钱使用情况,份子钱是中国的一种民间的习俗,而且根据习俗还要记录每人的份子钱多少,以便之后还礼,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份子钱的法律属性应为谁所得,份子钱应该是一种辅助性的赠与行为,丧事的份子钱与财产和遗产有所区别,遗产属于去世人生前的财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五、为何至今没有分割财产。首先是二位原告没有一起找侯耀华讨论分配事宜,侯耀华也没有能力同时找到他们二位,侯耀华还把侯耀文的奥迪车修理好,租了地库存放,并且交纳了罚款。侯瓒与侯耀华出现了纠纷,侯瓒更换了骨灰证,没有骨灰无法下葬,致使侯耀华无法继续交纳房贷及安葬。在没有完成后事的时候,由于无法最终确定遗产数量,也无法分配遗产。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们今天坐在这里,对这个案件的出现感到很遗憾,也很无奈,这本是一场不该发生的纠纷,但又是不通过法院难以解决的问题,侯耀文先生是中国相声界的名人,而今天坐在法庭上是已故侯耀文先生的女儿、徒弟,同时也希望侯耀文的后人能力得到很好的照料,中国的相声事业得到很好的传承发扬光大。作为侯耀华,更为弟弟去世悲痛欲绝,侯耀华还写了诗歌掉念侯耀文,表示侯耀华会照顾侯耀文的女儿及徒弟,这是侯耀华的真情实感。侯耀华在侯耀文去世后,处理相关事务,这在法律上属于善良的无因管理行为,侯耀华没有剥夺原告的继承权,是因为侯耀文还没有下葬,而且考虑到两位原告的利益,可谓用心良苦。侯耀华也是我国著名的文艺工作者,侯耀华多次表示不会占有弟弟的一丝财产,侯耀华是在侯耀文很多朋友、徒弟以及侯瓒在场的情况下处理弟弟的财产的。我们认为侯耀文和侯耀华都是伟大的相声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我想本案是侯家的私事,大家一定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妥善处理好侯耀文的遗产,并给侯耀文在天之灵最大的安慰,我相信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并能依法为原告分割财产。最后,谢谢各位法官以及关注此案的人民。谢谢。



侯瓒和代理律师侯耀华代表律师


被告郭晓晓侯瓒数度落泪


郭晓晓跟侯耀华律师侯瓒难过侯瓒落泪原告侯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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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各位被告对于侯耀文遗产处置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问题。但我注意到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在其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当中,始终回避这个焦点问题,我们的确要感谢侯耀华先生包括在座的郭晓小、牛成志为侯耀文先生丧事办理的行为。但这并不代表被告就有权处理侯耀文先生的财产,对于牛成志所称取款有其必要性,而且是善意的,我们先不论这个款项用于何处,作为常识,你未经财产的继承人擅自对款项进行处置,我们认为依法是不可的。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被告一直反复强调原告知晓该事情,首先被告代理人未就原告知晓进行举证,被告也仅仅是推定各位原告同意或者知道牛成志的取款行为等,但仅仅是推定,没有证据佐证。这些款项究竟是善意的用了,还是用于他处,我们无法获得,我们认为被告的违法性不容置疑。而且我们注意到被告人的代理人始终在讲,玫瑰园没有人住,物品有安全隐患,强调原告侯瓒私拿物品,强调保护原告侯懿珊的利益,如果正像被告代理人所说的那样,那么这些问题为什么不召集两位原告一起协商解决相关的处置方案?被告一直强调大家同意,这个“大家”是谁,能否代表权利人的意见,这个大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至于被告代理人在讲的最后一点,侯耀华为什么未对其掌控的侯耀文的遗产进行分配的问题,我们先不论侯耀华先生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如果他有,他对他所掌控的这些权利,有没有我们前面所述的那样,有没有造册、告知等行为,到现在,由于两位原告并没有和生父侯耀文先生在一起,无法知晓侯耀文先生究竟有多少财物,你作为长辈,是否应该对财物与二原告进行确认。在本案当中,二位原因由于特殊的原因处于举证不利的地步,但我当刚才讲过了,谁拿走了,谁交出来,凭借良心做事情。我们不要去回避这个基本的焦点问题,也就是行为本身合法性的问题。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通过今天的案件,的确全社会公众都在关注,我们要向大家提供一种什么样的标准,我想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判。我想法院一定认为,被告所占有侯耀文先生的物品应该返还原告。

侯瓒委托代理人:我还有几点补充:关于法律适用,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了遗产,这是对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侵害。未经继承人许可,而使用和处分了继承人的遗产,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上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对继承人进行了侵害。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另外,关于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寻求继承权的保护,这个案由我们提起的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被告方在答辩中没有这个案由,我们表示否认。继承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继承权继承遗产的权利。原告基于合法的继承人身份,有权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诉讼。本案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关于我方诉讼请求第三项,我们的主张这60万应当由被告无条件的返还,我们的依据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我们建议法庭适用这条法律推定我方第三项诉讼请求。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我补充一点,我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曾经在侯耀文先生去世之后和侯耀华先生讲的侯耀文的后事拜托侯耀华先生来办理。这个“后事”应该仅指治丧期间的事情,而不是授权侯耀华处分侯耀文的遗产。这句话,我的委托人有没有说,她没有和我讲,但是按常理,有可能会说这样的话“侯耀文先生的后事由二哥辛苦”,但是被告曲解了她的意思(遗产交由侯耀华处分)。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完原告的意见,我想说这么几点情况。第一,侯瓒在当时是知道取款和还款事宜的,第二她曾经对牛成志多次讲过,你应当把剩下的钱给我,就是说她同意了上述还款行为。

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于后面的其他问题,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借款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里,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法律并不限制。如果说一个父亲向自己的孩子借款,还要有一个欠条显然是不现实的。一般的来讲,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签订借据主要是防备两种人,一种是人格不好,一种是有健忘症的;从侯耀华先生主持后事的第一天开始,这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争的事实,没有人反对,也没有人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在今天我们坐在这儿,不管是原告也好,还是原告代理人也好,对以前的事情全都否认了,我们可想而知,如果当初没有侯耀华先生主持葬礼,这个结果是什么样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二,葬礼和后事是两个概念,我们刚才说葬礼是指发葬,后事要入土为安。第三点关于牛成志取款签字的问题,我想在说一句,牛成志是侯耀文先生的生前管家,所以在他的印象中没有一种侯耀文先生去世的感觉,他只是完成侯耀文先生没完成的事情。2005年十一期间,2006年春节期间,侯耀文先生告诉牛成志,他欠了刘某等钱,要牛成志帮还钱,牛成志是完成了侯耀文的一种嘱托。

被告委托代理人:今天我在前面的发言当中,也一再谈到,不管怎样,如果当初侯耀华先生以法律为武器,这时候签订一定的委托合同,那我们今天不会对簿公堂,正是因为出现了现在的问题。我们要面对现实,我们不求谁非要认帐,非要承认,但是有一点,如果说我们能够把整个事情站在原来的客观角度上去考虑,去审视,那是另外一个事情,站在现在的角度去评判以前的事情,往往是一个推托的行为。

发言完毕。

    双方当庭调解失败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同意调解。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同意调解。

被告委托代理人:同意调解。

审判长:原告提出调解方案。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被告应该首先将其擅自取走的124万余元的人民币和1万余元的美金返还原告,在此基础上由原被告再加上相关的案外人来共同确认是否确实产生了被告一再声称的债务清偿问题(扣除合理的支出的费用);其二,在被告能够依法的将法院已经清点查明的财物做妥善保管,并经移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可以调解解决。

被告委托代理人:这本身是家务事,因此建议原告撤销对除侯耀华先生以外的其他被告的诉讼,其他事情可以商量。

审判长:原告意见?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撤销(侯耀华之外的)其他被告。

审判长:因为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当庭调解。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知道了。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侯瓒委托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行为做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侯懿珊委托代理人:坚持庭审陈述,希望原被告双方尽快修补关系。

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庭审陈述,事情发展到今天,希望可以完成侯耀华先生的愿望,让他的胞弟入土为安。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声明:本实录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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