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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五环之歌》侵权不成立 原告上诉遭驳回

娱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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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认为《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新浪娱乐讯 11月19日,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于11月16日公布,审理法院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津民申351号。

该案件原告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新丽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原告认为《五环之歌》涉及侵害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而法院认为,通过将《五环之歌》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同时《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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