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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7字赔14万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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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仍需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新浪娱乐讯 2019年11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九层妖塔》一起字体侵权案二审宣布判决,表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仍需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2015年9月,陆川[微博]执导的灾难探险片《九层妖塔》上映,20天取得了超过6亿的票房,并斩获多项大奖。不过,这部电影惹的官司也不少,继著作权、插曲的侵权诉讼外,一起字体侵权案在2018年5月也一审宣判,电影制作方、发行方等4被告被判共同赔偿书法家向佳红14万元。

据悉,事件起因是因为书法家向佳红早在2013年12月就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于是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最终法院判决7个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四被告道歉并赔偿14万元。但四个影视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实习生砂糖桃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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