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方给替身打码会侵犯替身演员权益吗?
新浪乐迷公社
在白鹿《莫离》替身花絮外泄事件中,剧方给替身演员脸部打码的行为引发法律争议,律师明确指出替身演员作为表演者依法享有署名权,打码及不署名可能构成侵权,但具体是否违法取决于合同约定与行业惯例的边界。
一、替身演员的法律地位:属于“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替身演员通过自身的形体、动作完成特定镜头的表达,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应被认定为“表演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即署名权,同时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这意味着替身演员并非“隐形人”,其在影视作品中的贡献在法律上理应获得承认。
二、剧方打码行为的侵权风险分析
1. 署名权的潜在侵害
剧方在正片中对替身脸部打码,并且未在片尾字幕中列明替身演员姓名,可能导致替身的署名权被实质剥夺。
律师指出,有些剧组为了避免观众知晓使用了替身,刻意让替身“完全消失”,这种做法违背了替身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利的法律精神。
2. 表演形象权的潜在侵害
粗糙打码不仅遮蔽了替身演员的面部,还可能对其表演形象造成歪曲或丑化效果,这触及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保护范畴。
行业从业者认为,剧组完全可以通过更精细的镜头调度、光影处理或后期合成技术实现平滑过渡,打码是“偷懒”且不尊重替身的做法。
三、合同约定与法律责任的边界
1. 合同可约定“不露脸”
替身演员合同中通常明确规定,替身同意在本剧中仅以形体、动作、背景或局部出镜,面部不得被清晰拍摄、不得露正脸。
合同条款往往赋予剧组后期打码、模糊、换脸等处理权利,且替方对此无异议。
2. 合同不能完全豁免侵权责任
若合同约定替身演员放弃署名权或接受打码,该约定在民事层面有效。但若剧组超出合同范围(如未经授权将打码素材用于宣传、引流或恶意剪辑),仍可能构成侵权。
律师强调,即使替身同意放弃肖像展示并领取劳务费,剧组也应给予其基本的署名尊重,不能在片尾字幕中将其名字彻底抹去。
四、行业规范与法律完善的方向
1. 目前行业惯例与法律存在落差
国内外替身待遇存在显著差异:国外替身通常在片尾标注、薪资较高且有统一培训标准;国内替身常处于“做好事不留名”的状态,待遇相对较低。
法律虽有规定,但行业内对替身署名权的落实普遍不足。
2. 剧组应提升对替身的尊重
打码并非替身处理的唯一解,剧组应通过镜头调度、光影处理等专业手段实现替身过渡,而非简单粗暴打码。
替身演员承担了高难度打戏和风险动作,理应获得对应的署名与职业尊严。
五、事件折射的多重法律问题
1. 打码与侵权的核心矛盾
剧方打码行为是否侵权,核心取决于两个层面:是否未经替身同意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是否剥夺了替身依法享有的署名权。
若合同已明确约定“打码且不署名”,在法律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但从法律应然角度看,替身享有的表演者权益不应被行业惯例完全架空。
2. 花絮外泄方的法律责任
此次替身花絮外泄事件中,律师指出三类主体涉嫌侵权:剧组内部泄密人员(违约+侵权)、首次公开传播者(直接侵权)、扩散转发的粉丝(共同侵权)。
未公开物料与正片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这些物料还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内部人员泄露将面临违约赔偿与商业秘密侵权双重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