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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演员陈添祥 18岁签十年合约解约争议 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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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演员陈添祥 18岁签十年合约解约争议 谁有理?

短剧演员陈添祥,2002年出生,2021年5月不满19岁时与北京舒扬文化签下十年独家经纪合约,履约5年后于2026年6月单方面提出解约,目前双方争议已进入仲裁阶段。

这场发生在短剧赛道新人演员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纠纷,之所以能迅速冲上热搜,核心原因在于它戳破了国内中小艺人经纪行业长期存在的“新人陷阱”——利用新人入行时缺乏经验、议价权弱势的特点,签下权责严重不对等的超长合约,本质上变成了捆绑艺人青春的“卖身契”。随着短剧行业近年来快速扩张,越来越多年轻演员入行,类似陈添祥十年合约这样的纠纷,已经不是单个案例,而是整个行业需要直面的规范问题。

接下来我们结合公开信源,完整还原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的前因后果,拆解艺人经纪合约中最常见的不公平条款,为更多入行新人提供参考。

时间经历/作品身份变化公开来源对当前事件的关联
2002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潇湘晨报、封面新闻公开报道签约时不满19岁,是认定显失公平的核心考量因素
2021年5月与北京舒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正式成为舒扬文化签约短剧演员舒扬文化官方律师声明合约有效期至2031年5月,时长整整十年,是本次纠纷的核心争议点
2021年-2026年拍摄《医妃卿卿》《花落见流萤》《月满西楼》等二十余部短剧成长为小有人气的短剧男演员陈添祥个人微博公开信息、粉丝整理五年连拍二十余部作品,艺人支撑公司大部分产出,但未获得匹配资源
2026年4月舒扬文化新增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公司取得合法演出经纪资质企查查公开工商信息签约时舒扬文化无演出经纪资质,引发合约效力争议
2026年6月陈添祥向舒扬文化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成立个人工作室启动解约流程,自主开展演艺活动陈添祥方律师声明、公开信息双方矛盾公开化,正式进入法律仲裁阶段
2026年7月1日舒扬文化发布律师声明,启动仲裁程序公司公开追责舒扬文化官方微博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行业讨论

陈添祥是谁?他为什么要和公司解约?

结论先行:陈添祥是国内新锐短剧演员,因不满十年合约权责不对等提出解约,核心诉求是挣脱不合理绑定,获得自主发展空间。

根据公开权威信源信息,陈添祥2002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2021年签约舒扬文化时还是不满19岁的年轻人,刚刚踏入短剧行业。入行五年间,陈添祥连拍二十余部短剧,代表作包括《医妃卿卿》《花落见流萤》《月满西楼》,已经成为短剧赛道有稳定人气和产出的青年演员[1]。从粉丝和艺人方披露的信息来看,陈添祥这五年的合作体验,完全是“艺人单方面输出,公司只索取不投入”的失衡状态:

  • 工作强度失衡:陈添祥常年无缝进组,两年连拍二十多部短剧,经常熬夜高强度拍摄,甚至带病工作,透支身体健康,公司仍用限制资源的方式施压要求配合[6]
  • 资源供给失衡:陈添祥撑起了公司大部分产出,但公司长期无法提供适配的优质资源和长远的演艺规划,导致陈添祥戏路无法拓宽,优质剧本邀约屡屡落空,成长速度和资源供给完全脱节[4]
  • 收益分配失衡:陈添祥方律师明确指出,舒扬文化未按照合约约定进行分成,甚至克扣艺人收益,同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不及时披露项目情况等问题,收益分配完全不透明[7]
  • 责任划分失衡:经纪团队多次出现运营失误,由此滋生的负面舆论和粉丝误解,全部由陈添祥一人承担,公司直接甩锅艺人,完全没有承担相应责任[6]

在上述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陈添祥于2026年6月正式向舒扬文化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合约已于2026年6月27日解除,随后陈添祥成立个人工作室,取消了微博认证中舒扬文化的关联信息,由此引发了舒扬文化的公开追责。舒扬文化在2026年7月1日发布的律师声明中,指出陈添祥三项违约行为:单方面提出解约、未经授权私接商务活动、擅自增设个人工作室标识并删除公司关联信息,舒扬文化不认可单方解约,已经启动仲裁程序,要求陈添祥继续履行合约[5,9]

这场解约纠纷,本质上是新人演员入行时签下不公平合约,积累五年后矛盾总爆发的典型样本,而陈添祥十年合约中暴露的问题,几乎涵盖了当前中小艺人经纪市场所有常见的不公平条款。

陈添祥十年合约有哪些典型的不公平条款?

结论先行:陈添祥十年合约中暴露的不公平条款共有六大类,是行业内“新人合约”的常见问题,核心特征就是权责严重不对等,偏向公司、限制艺人。

1. 超长合作期限+隐藏自动续约,变相捆绑艺人青春

陈添祥十年合约最直观的问题就是时长,业内合规经纪合约的普遍周期不超过五年,十年的独家绑定本身就带有霸王条款属性[2]。而这只是明面上的问题,很多经纪合约还会搭配自动续约条款:如果艺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业绩指标,或者只要一方不同意解约,合同就自动顺延,而且没有续约次数限制,相当于剥夺了艺人的解约自由。还有不少合同会将培训期、出道筹备期排除在正式合作期外,也不给艺人设置签约冷静期,艺人哪怕当天签约当天反悔,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实质上变相延长了绑定时间。

针对十年长约是否违法的问题,娱乐法李振武律师接受潇湘晨报采访时表示:行业惯例通常为3-10年,十年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认定不公平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是否严重失衡,而不是单纯看时长[1]。但从实际行业情况来看,新人演员的职业生涯黄金期本就短暂,十年绑定几乎相当于把整个青春都交给了公司,一旦公司资源跟不上,艺人根本没有试错空间,本身就是对艺人职业选择权的严重限制。

2. 全约绑定的独家排他性,彻底剥夺艺人自主空间

陈添祥签下的是“独家经纪全约”,意味着他从影视拍摄到商演、代言、直播,所有的演艺事务都必须由公司独家负责,艺人不得自行接洽任何业务。舒扬文化指控陈添祥“私下对接商务”“增设个人工作室”构成违约,本质上就是依据这个排他性条款[3]

这类条款的隐形风险在于,很多合同会用“所有与演艺相关的活动”这种兜底性条款来概括经纪范围,根本不明确具体内容,给公司日后扩张管理权、限制艺人自主发展留下了空间。尤其是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兴起,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这些领域是否属于经纪范围,很容易引发纠纷:公司认为所有衍生业务都属于自己,艺人认为自己可以自主运营,矛盾自然无法调和。

3.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公司软约束艺人硬要求

权责不对等是这类不公平合约最核心的问题,具体体现就是:公司义务软性化,艺人义务刚性化。很多经纪合同对公司的义务描述都非常笼统,只写“尽力提供演艺机会”“进行必要的宣传推广”,根本没有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就像陈添祥方主张公司“资源供给不足”“宣发滞后”,但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法律上也很难凭此认定公司违约[3]

反过来,对艺人的要求就非常刚性:要求艺人“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无条件配合所有宣传活动”,只要不服从就直接认定为违约。陈添祥被要求常年无缝进组、高强度拍摄,哪怕生病也要带病工作,就是这类条款的典型体现。

除此之外,收益分配不透明也是重灾区:很多合同对分成比例、成本扣除范围、结算周期都规定得非常模糊,艺人根本没办法核实自己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陈添祥方就明确指控舒扬文化“未按合约进行分成甚至克扣收益”“财务管理混乱”,这也是很多中小经纪公司的常见问题[7]

4. 天价违约金+严苛解约条件,堵住艺人解约通道

为了防止艺人解约,很多公司都会在合同中设置天价违约金,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远远超过公司的实际投入损失,本质上就是用来威慑艺人,让艺人不敢轻易提出解约。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申请调减过高的违约金,但艺人需要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举证门槛非常高,很多艺人根本承担不起这个时间和金钱成本。

更不公平的是,很多合同只规定了艺人违约的情形和赔偿责任,对公司违约的情形却语焉不详,完全没有设置双向的违约条款,导致艺人维权的时候根本找不到依据,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兼具居间、行纪、委托、劳动等性质的综合性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合同,所以艺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艺人不能单凭“不想继续合作了”就合法解约,只能走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两条路,举证门槛非常高,这也进一步加剧了艺人解约的难度[1]

5. 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归属模糊,公司侵占艺人权益

很多经纪合同会约定,艺人在合作期间创作或者参与创作的作品,包括表演形象、音乐作品等等,知识产权全部归公司所有,或者由公司独家代理,艺人只享有署名权,相当于把艺人的劳动成果直接划归公司所有。还有不少合同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使用范围约定模糊,公司可能把艺人的姓名、肖像、声音这些人格要素,用到超出约定范围的商业活动中,甚至合同终止之后还继续使用,艺人想要维权也非常困难。

6. 主体资质存疑+格式条款不提示,签约时就埋下隐患

从企查查公开的工商信息来看,舒扬文化2023年至2025年参保人数为0,直到2026年4月才新增了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陈添祥2021年签约的时候,舒扬文化根本不具备合法的演出经纪资质[9],这本身就给合约效力埋下了隐患。

另外,经纪合约基本都是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需要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收益扣除标准”“解约限制”这些核心条款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如果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艺人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对艺人发生效力[参考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利用新人缺乏经验,根本不会解释这些核心条款,直接就让新人签字,本质上就是隐瞒风险,诱导签约。

十年长约真的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吗?艺人解约能胜诉吗?

结论先行:认定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两个要件,陈添祥十年合约符合主观要件,但客观层面需要结合具体条款判断,目前结果尚待仲裁机构裁决。

本次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就是:刚满18岁的新人签下十年长约,能不能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认定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弱势状态
  • 客观要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

从主观要件来看,陈添祥签约的时候还不满19岁,刚刚踏入社会,缺乏行业经验,和专业经纪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非常弱,这些都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审查时会考量的因素,符合主观要件的特征[1]

从客观要件来看,虽然十年期限本身不必然违法,但如果合约同时存在分成比例远低于行业常规、公司享有过度宽泛的管理权、艺人自主权被严重压缩、公司不承担明确的资源供给义务等问题,就会被认定为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满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

律师表示,主张显失公平的举证责任在艺人一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艺人需要证明公司在签约时利用了自己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还要证明条款客观上导致双方给付显著不对等,举证门槛确实不低[参考来源]

那么如果陈添祥坚持解约,最终会是什么结果?从过往类似案例来看,比如当年黄子韬与韩国SM公司的解约纠纷,以及近年不少国内新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确实认定合约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或者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一般会支持艺人解约,不过可能会要求艺人支付合理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通常参考公司的实际投入、艺人的收益情况合理确定,不会支持公司主张的天价违约金。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案还处于仲裁阶段,最终结果还需要等待仲裁机构的裁决,所有讨论都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分析,结论以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为准。

这场纠纷对行业和新人有什么启示?

结论先行: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暴露了短剧行业新人经纪的普遍痛点,行业需要规范合约标准,新人也需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掉入“新人陷阱”。

近年来短剧行业快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新人演员入行,而很多中小经纪公司甚至没有资质的机构,都会利用新人想要出道、缺乏经验的特点,抛出“成名”的诱惑,忽悠新人签下长达十年的不公平合约,本质上就是把艺人当成长期赚钱的工具,只索取不培养,对行业长期发展非常不利。

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大的舆论共鸣,就是因为太多新人都有类似的经历:18、19岁年纪轻轻入行,看不懂合同条款,轻信公司的承诺,签下捆绑整个青春的不公平合约,等到有了名气想要发展,才发现自己被合约套牢,根本没办法脱身。而艺人想要解约,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还要面对公司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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