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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经纪合约常见的限制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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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短剧演员陈添祥在18岁时与舒扬文化签下十年独家经纪合约、履约五年后单方面提出解约并引发仲裁的“陈添祥十年合约”事件,艺人经纪合约中常见的限制条款集中体现为超长合作期限、收益分配不透明、公司义务模糊、天价违约金与严苛解约条件、全约绑定的独家排他性、知识产权归属模糊等六类,这些条款往往利用新人缺乏议价能力的弱势地位,形成权责严重不对等的“卖身契”式约定。

一、合作期限与自动续约条款

超长合作期限是经纪合约中最核心的限制条款。陈添祥2021年5月签约时不满19岁,合约有效期至2031年5月,长达十年。业内合规经纪合约普遍周期不超过五年,十年长期绑定自带“霸王条款”属性。

自动续约条款是变相延长合作的隐藏风险。部分合同规定,若艺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达到业绩指标,或只要一方不同意解约,合同自动顺延且无续约次数限制,实质上剥夺了艺人的解约自由。

“冷静期”与延长条款缺失。许多合同将培训期、出道筹备期排除在正式合作期外,变相延长实际绑定时间,而艺人一旦签署即便当天反悔也面临违约风险。

二、经纪范围与独家排他性条款

全约绑定的“独家代理”。陈添祥签订的是“独家经纪合约”,意味着其所有演艺事务(影视、商演、代言、直播等)均由公司独家负责,艺人不得自行接洽任何业务。公司指控其“私下对接商务活动”“增设个人工作室”均属违约,正是基于该排他性条款。

范围模糊的风险。部分合同以“所有与演艺相关的活动”等兜底性条款概括经纪范围,为公司日后扩张管理权、限制艺人自主发展留下空间。

新兴业务领域归属未明。随着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业态兴起,若合同未明确这些领域是否在经纪范围内,极易引发纠纷。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

公司义务“软性化”。许多合同对公司义务描述笼统,如“尽力提供演艺机会”“进行必要的宣传推广”,缺乏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陈添祥方指出公司“资源供给不足”“宣发滞后”,但法律上难以凭此认定公司违约。

艺人义务“刚性化”。艺人被要求“无条件服从公司安排”“配合公司宣传活动”,若不服从即视为违约。陈添祥被安排常年无缝进组、高强度拍摄,甚至带病工作,公司施压要求配合。

收益分配不透明。合同对分成比例、成本扣除范围、结算周期等规定模糊,艺人难以核实收入真实性与合理性。陈添祥方指控公司“未按合约进行分成甚至克扣收益”“财务管理混乱”。

四、违约责任与天价违约金条款

单方解约的高昂代价。演艺经纪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兼具居间、行纪、委托、劳动等性质的综合性合同,艺人通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解约只能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两条路,举证门槛极高。

天价违约金。合同中常设置动辄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违约金,远超公司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申请调减过高违约金,但艺人举证实际损失难度大。

双向违约条款缺失。许多合同仅规定艺人违约情形及赔偿责任,对公司违约情形则语焉不详,导致艺人维权困难。

五、知识产权与肖像权条款

知识产权归属“一刀切”。合同通常约定,艺人在合作期间创作或参与创作的作品(如表演形象、音乐作品等)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或由公司独家代理,艺人仅享有署名权。

肖像权、姓名权使用范围模糊。公司可能将艺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用于超出约定范围的商业活动,甚至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

六、合同主体与格式条款风险

公司资质存疑。陈添祥的经纪公司舒扬文化2023至2025年参保人数为0人,今年4月才新增演出经纪业务,其签约时是否具备合法经纪资质存疑。

格式条款未提示风险。经纪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对“违约金计算方式”“收益扣除标准”“解约限制”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艺人可主张此类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七、解约举证困难与行业封杀风险

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主张“显失公平”撤销合同的举证责任在艺人一方,法院对此持审慎态度。艺人需证明公司在签约时利用其缺乏判断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弱势地位,且条款客观上导致双方给付显著不对等。

行业封杀风险。公司可能通过向业内发函等方式限制艺人与第三方合作,虽然单纯告知解约事实不违法,但恶意诋毁、阻碍新资源对接等手段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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