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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农户十余年来对李金铭的纠缠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哪些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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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背景

2014年,演员李金铭参加江苏卫视农村体验真人秀《明星到我家》,以“临时儿媳”身份入住云南一户农家。节目仅为短期录制,双方不存在真实婚姻或亲属关系。节目结束后,该农户家庭混淆剧本与现实,长期纠缠李金铭,包括起诉要求其“履行婚姻义务”、索赔20万元等,均被法院驳回。败诉后,该家庭仍持续在社交平台以“婆婆”自居,发布李金铭旧照、视频,甚至保留其当年吃剩的碳化饭菜博取关注。

二、具体侵权类型分析

1. 肖像权侵权

农户未经李金铭同意,长期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照片、视频,并使用综艺婚纱照作为账号头像,账号名直接命名为“李金铭婆婆”。节目组对影像的授权仅限节目播出及宣传,不延及节目结束十余年后由素人家庭自行商用。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规定。

2. 隐私权侵权

农户以“婆婆”自居公开认亲,持续营造“儿媳还在家”的虚假叙事,对外宣称李金铭仍是其家庭成员。他们还保留李金铭当年的房间和吃剩的饭菜,声称“还能闻到她的香味”,持续公开其私人生活细节。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关于“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扰、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规定,构成对李金铭私人生活安宁的持续侵扰。

3. 名誉权侵权

农户明知综艺关系已终止,仍持续向公众传播李金铭是“自家儿媳”的虚假信息,这降低了公众对李金铭的社会评价。此行为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持续捏造并传播虚假身份事实,长期损害了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形象。

4. 精神损害赔偿

长达十余年的纠缠给李金铭造成严重心理创伤,她曾因此对婚姻产生恐惧,至今未步入婚姻。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滋扰纠缠行为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首次将跟踪、滋扰、纠缠等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该农户持续发布内容、以“婆婆”身份公开认亲、营造虚假关系的行为,完全符合“滋扰、纠缠”的法定特征。若情节较重,可处5至15日拘留,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6. 恶意诉讼

该农户曾以“节目组送儿媳”为由起诉节目组,要求李金铭履行婚姻义务并索赔20万元,最终被法院全盘驳回。律师指出,明知是综艺演绎仍反复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严重损害李金铭名誉,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三、法律救济途径

固定证据:对侵权账号的发布内容进行公证,保留完整证据链。

平台投诉:向短视频平台提交律师函及胜诉判决书,要求封禁侵权账号、下架相关视频。

民事起诉: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害、删除内容、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依据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格权禁令:向法院申请禁止对方继续发布相关内容,违反禁令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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