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铭十年前综艺被纠缠终获法律撑腰,节目组责任引反思
新浪乐迷公社
2026年6月22日,李金铭因十多年前参加农村综艺《明星到我家》后,至今仍被录制家庭以“婆婆”自居长期网络纠缠一事再登热搜,多位律师从肖像权、隐私权侵权及治安管理处罚等角度给出了法律定性,引发公众对综艺伦理与艺人权益保护的广泛讨论。
一、事件核心事实与最新进展
综艺背景:2014年,李金铭参加江苏卫视真人秀《明星到我家》,以临时“儿媳”身份入住云南普洱一户农家体验生活,节目设定为女明星“嫁入”农村家庭。
录制期间遭遇:
婆婆曾询问节目组能否让儿子与李金铭同房,迫使节目组派人24小时守护她的房门。
录制结束后,该家庭阻拦她离开,声称已视其为“真儿媳”,甚至问节目组“多少钱能把李金铭买下来”。
李金铭的护照一度被扣留,只能在节目组协助下脱身,导致后续多档综艺滑档并赔付违约金。
持续十余年的纠缠行为:
社交账号名直接叫“李金铭婆婆”,使用当年综艺婚纱照作为头像,频繁发布李金铭旧照和视频片段。
将李金铭当年吃剩的饭菜保留至今,已完全碳化发黑,专门拍视频对外宣称是珍贵纪念物。
房间原样保留,声称“还能闻到她的香味”,持续营造她“还在家”的虚假叙事。
该家庭曾以“节目组送儿媳”为由起诉节目组,要求李金铭履行婚姻义务并索赔20万元,最终被法院驳回。
当事人态度:李金铭曾多次公开回应“那家人没有伤害我”,试图以温和态度平息争议,2026年5月母亲节她还曾短暂更新动态报平安。


二、律师解读的三大侵权维度
1. 肖像权侵权
该家庭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布李金铭十多年前的旧照和视频片段,账号名直接叫“李金铭婆婆”。《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节目组的授权仅限节目播出及相关宣传范畴,绝不延及节目结束十余年后由素人家庭自行在社交平台上持续使用。
2. 隐私权侵权
以“婆婆”自居公开认亲,声称“她就是我们儿媳妇”,十余年来持续在社交平台上营造“儿媳还在家”的虚假叙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这种强行绑定行为,严重干扰了李金铭的正常生活,使其无法与这段经历切割。
3. 精神损害赔偿
据媒体报道,这段经历给李金铭留下严重心理创伤,她对婚姻产生恐惧,至今未步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新依据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跟踪、滋扰、纠缠等行为明确列为违法行为。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户人家十余年的行为——持续发布内容、以“婆婆”自居公开认亲、营造虚假关系——完全符合“滋扰、纠缠”的法定特征。若对方仍不停止,公安机关可依法介入处理。
四、节目组的潜在责任与行业反思
节目组的责任认定:
如果节目组在录制前未对参与家庭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录制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切断艺人与素人家庭的联系,导致艺人长期遭受骚扰,理论上可能构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节目组有义务在录制结束后明确告知参与家庭“节目关系终止”,并有责任协助艺人切断不必要的后续联系。
行业反思:
综艺不能只管录制、不顾后果,早年不少真人秀为制造节目效果强行捆绑素人与明星组成临时家人,节目收官后留下大量后续纠纷。
目前尚无明确判例认定节目组需为此类“售后纠缠”承担侵权责任,但这起事件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
五、事件时间线一览
- 时间
- 关键事件
- 2014年李金铭参加《明星到我家》,体验农村“儿媳”生活
- 2014年(录制结束)该家庭阻拦李金铭离开,扣留护照,节目组协助她脱身
- 录制结束后该家庭起诉节目组索赔20万元,最终败诉
- 2014-2026年持续十余年在社交平台以“婆婆”自居发布李金铭旧照、视频,保留碳化剩饭
- 2026年5月李金铭消失十个月后发布短视频报平安
- 2026年6月22日相关词条登上热搜,律师解读多项侵权行为,引发全网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