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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组要求杨洋骨折后立刻复工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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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杨洋在左手骨折后仅休养3天即被《不让江山》剧组强制召回复工,且复工首日被安排拍摄针对伤情的戒尺抽手、自扇耳光等戏份,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民法典》中关于劳动者健康权、医疗期和合同履约的相关规定,暴露出影视行业劳动权益保障的系统性缺失。

一、事件核心事实与时间线

2026年1月,杨洋在《不让江山》开拍前的武术训练中意外左手骨折,医疗建议需“伤筋动骨一百天”静养。

2月22日开机仪式上,其左手仍佩戴固定支架且明显肿胀,剧组批准5天病假(2月22日-27日)返京治疗。

2月25日,杨洋在北京医院复诊时被目击,导演费振翔被曝赴京施压,要求其中断病假当天返回横店复工。

返程时左手固定支架未拆除,原批5天病假仅休3天即被强制召回。

复工首日通告显示,拍摄内容新增“戒尺抽打左手”和“自扇耳光”情节,与其骨折部位及耳部旧伤高度重合。

剧组曾于2月23日发声明称“始终将演员身体健康置于拍摄工作的首要位置”,但实际做法与承诺严重矛盾。

二、相关法律与行业规定分析

《劳动法》

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

明确因工作受伤(本次为训练中骨折,属工伤范畴)应给予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不得强制复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规定医疗期根据工龄为3-24个月,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

《民法典》

第1003条保护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强制要求骨折未愈的演员拍摄针对性伤害戏份,涉嫌故意侵犯身体完整性。

合同中“无条件配合拍摄”“放弃休息权”等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可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

司法判例明确:健康权优先于合同履行,强行要求带伤演出构成违法。

三、剧组行为是否违反规定的逐项研判

强制中断医疗期:批准5天病假仅休3天即召回,直接违反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不得被强制工作的规定。

安排针对性伤情戏份:在演员左手骨折未愈时,于复工首日安排“戒尺抽打左手”和“自扇耳光”戏份。医学资料显示,这种操作可能导致骨愈合不良、慢性疼痛乃至永久功能障碍。

声明与行动严重矛盾:剧组声明承诺“将健康置于首位”“悉心照料”,实际却中断治疗、强制复工、安排高危险戏份,涉嫌虚假承诺或合同欺诈。

导演施压行为:费振翔被曝亲赴北京施压中断治疗,说明并非演员自愿复工,而是剧组动用资本权力强制要求。

四、舆论与法律界的同步反应

医学专业人士指出,杨洋复工时手部持续红肿,未达拆除固定夹板的医疗标准,强行拆除拍摄有永久性损伤风险。

律师公开表示:若实际拍摄内容严重背离签约剧本,可能涉及合同欺诈;健康权优先于履约义务,剧组行为涉嫌违法。

多家媒体(如羊城晚报)呼吁剧组尊重演员健康与创作规律。

粉丝集体发起“不让江山停拍放人”抵制行动,39家粉丝站联合声明全面终止宣传支持。

五、结论

综合事件事实与法律条文、医学证据、行业共识,剧组在杨洋左手骨折后仅休3天即强制其复工,且安排针对伤情的戏份,已涉嫌违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的规定,侵犯了演员的身体权与健康权,同时可能构成合同违约。此事已从个体工伤事件上升为解剖影视行业资本强权、漠视劳动者权益的公共样本。相关部门应介入调查,依法保障演员健康权益,并推动建立影视行业工伤保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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