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卢昱晓因《给阿嬷的情书》屏摄道歉,在电影院拍摄正片画面到底算不算侵权?
新浪乐迷公社
演员卢昱晓因在社交平台分享《给阿嬷的情书》影院实拍画面引发“屏摄侵权”争议,其火速删图道歉却误写片名的连锁反应,将“电影院拍摄正片是否侵权”这一老问题再度推向舆论焦点。
事件经过:明星示范效应下的版权意识困局
2026年5月17日凌晨,演员卢昱晓在微博发布九宫格日常照,其中两张Live动态图清晰呈现了《给阿嬷的情书》的银幕画面,包含龙标及正片片段。网友迅速指出此举涉嫌盗摄,她紧急编辑微博删除图片,却将片名误写为《阿嬷的情书》乃至《阿塘的情书》,加剧舆论质疑。当日下午,她正式道歉,承认行为“伤害电影创作者心血”“无论初衷如何都是不当的”。这一事件因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被放大——粉丝在其原博评论区跟风晒出大量屏摄图,部分涉及影片核心泪点情节,形成对创作者的二次伤害。

法律边界:拍照算侵权吗?关键在“合理使用”尺度
是否构成侵权需分情况讨论:
1. 法律禁止性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明确禁止“未经许可对正在放映的电影录音录像”。影院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要求删除或离场。卢昱晓发布的Live图含动态影像(2-3秒),被法律界视为录像行为,直接触碰禁令红线。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等专家指出:若拍摄少量静态画面用于个人欣赏、研究或影评配图,未实质性替代原作品(如未剧透关键情节、未影响票房),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畴,不必然侵权。但若传播长视频、核心剧情或用于营利,则构成侵权。
行业共识与文明底线
即便法律对单张照片留有余地,行业普遍将“龙标亮起后任何拍摄”定义为屏摄违规行为。电影《给阿嬷的情书》官微映前已多次倡导“拒绝盗摄”,央视等媒体长期呼吁“龙标亮起即禁拍”。屏摄的手机亮光和快门声还会破坏其他观众沉浸体验。

争议本质: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与版权意识落差
矛盾集中于两方面:
- 明星责任:作为影视从业者,卢昱晓本应比普通观众更理解创作艰辛,却暴露版权意识缺失。相比李现等演员以“晒票根”“包场”方式合规宣传,其行为被批“漠视行业底线”。更严重的是,其影响力引发粉丝效仿,形成群体性侵权。
- 公众认知分化:部分网友认为“拍照留念无伤大雅”“片方小题大做”,而法律从业者强调,观众购票仅获“观影权”,非“内容使用权”。普通观众屏摄或可称无意,但公众人物需承担更高标准的示范责任。
行业反思:如何平衡艺术保护与分享文化?
事件折射出版权教育的缺失:
- 片方与影院的角色:需强化映前版权提示,借助技术手段(如激光水印)追溯盗源。部分影院已通过“禁拍提示片”“场务巡查”减少屏摄。
- 观众替代方案:文明宣传可选用票根、官方海报、预告片截图等物料。如网友所言:“为电影流泪时,该掏纸巾而非手机”。
- 法律完善方向:现行法对个人屏摄处罚力度弱,需细化规则。如北京昌平法院案例所示,应区分“私人留念”与“传播牟利”,明确前者违规但不犯罪,后者需追责。
结语:道歉之后,更需重建敬畏之心
卢昱晓的道歉是纠错的开始,但行业真正的进步需全民共识。当创作心血在快门声中沦为“打卡”背景,受损的不仅是单部作品,更是文化创新的土壤。正如媒体所言:“好电影值得被看见,但真正热爱的姿态,是放下镜头、沉浸故事,再用正确的方式传递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