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卢昱晓发电影《给阿嬷的情书》屏摄LIVE图引发热议,卢昱晓为《给阿嬷的情书》屏摄道歉,公众人物如何“以身作则”?
每日新闻摘录
值得注意的是,在编辑内容时,卢昱晓还不慎将片名误写为《阿塘的情书》,这一细节进一步加剧了争议。最终,她在下午1时23分发布了正式道歉声明,承认自己的行为“伤害了电影创作者的心血”,并表示“无论初衷如何,我的行为都是不当的”。
屏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界定?根据律师解读,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盗摄”这一专业术语,其本质是对著作权的侵害。拍摄一两张非关键画面仅供个人欣赏,且不进行传播,通常不构成侵权。但拍摄连续画面、关键剧情,或公开发布到社交平台,则可能涉嫌构成对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卢昱晓发布的是LIVE图,这种格式本质上是录制2-3秒的动态影像,属于录音录像行为,直接触犯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指出,即便是拍摄静态照片,如果构成了对电影内容的实质性替代,一旦公开传播,也可能被认定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作为公众人物,卢昱晓的屏摄行为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争议,关键在于其示范效应。极目新闻评论员屈旌在评论中指出:“粉丝经济风行,明星的一言一行都有极强的示范效应,都会引发粉丝的下意识模仿。” 当明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屏摄内容时,实际上是在向粉丝传递一个信号:这种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这种示范效应在卢昱晓事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她的屏摄发布后,粉丝们纷纷在评论区晒出自己的屏摄照片。这不仅可能对电影票房造成潜在影响(通过剧透降低观影欲望),更破坏了电影创作者精心设计的叙事节奏和情感体验。
《给阿嬷的情书》目前正处于票房上升期。截至5月16日深夜,该片票房已突破4亿元,导演蓝鸿春还专门发文感谢观众支持。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屏摄争议的出现对电影宣传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增加了话题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剧透而影响潜在观众的观影体验。
从行业角度看,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关于观影文明的讨论。虽然法律对屏摄的界定仍有模糊地带,但业内普遍认为,电影放映过程中频繁举起手机拍照,是既不尊重艺术作品,也不尊重同场观众的表现。观众如有“打卡”需求,完全可以通过晒电影票根、官方海报或预告片等形式来实现,既表达了支持,又避免了侵权风险。
卢昱晓的道歉是及时的,态度也是诚恳的。她在道歉声明中不仅向电影创作者致歉,也向所有受到影响的人表达了歉意。这种直面错误、勇于承担的态度值得肯定。
然而,这起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止于此。在数字时代,每个人都是内容的消费者和传播者,如何平衡分享欲望与版权尊重,如何区分个人记录与侵权传播,这些都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课题。对于公众人物而言,更需要时刻意识到自己言行的放大效应,在享受关注的同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唯有以身作则,敬畏艺术,尊重创作,用正确言行给出示范,才能真正守护电影行业的健康生态,营造更加和谐有序的观影环境。这不仅是卢昱晓需要学习的功课,也是整个行业乃至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