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宇造物者歌词被指抄袭周杰伦,十年前词作者就公开道歉并与周杰伦版权方协商,后续已退圈,华晨宇仅为受邀演唱者
每日新闻摘录
争议的源头在于歌词内容。周杰伦的《同一种调调》发行于2003年,由方文山作词,是百事可乐的广告曲。两首歌相隔13年,却在歌词意象和句式结构上呈现出惊人的相似性。
网友制作的“调色盘”对比图清晰显示,两首歌至少存在四组显著重合的歌词意象:生活习惯描写、自我主张表达、专属独特性以及群体认同感。这种从用词、句式到逻辑结构的密集相似,被网友调侃为“周杰伦歌词的平行宇宙翻版”。
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振武律师对此事进行了专业解读。他指出,《造物者》是阿里集团委托创作的广告曲,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按照目前情况,版权应该归属阿里巴巴。
李律师明确表示:“作词人‘十禾’、作曲人Peter Bostrom是直接创作者,华晨宇仅为演唱者。因此不管怎样,这就算抄袭,也是作词人的锅,演唱者通常不对歌词原创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观点得到了多位专业人士的认同。在音乐创作的法律框架中,词曲作者与演唱者的责任是明确分离的。演唱者通常只对表演部分负责,而歌词和旋律的原创性责任在于创作者本人。
事实上,这场争议并非新鲜事。早在2016年歌曲发布后不久,抄袭质疑就已经出现。当时,作词人十禾已公开道歉并与周杰伦版权方进行了协商。华晨宇团队也在争议发生后迅速终止了与十禾的合作关系。
李振武律师对此感叹:“什么时候网友能搞清楚词曲作者和演唱者的关系啊?我还看到,2016年争议发生后,作词人十禾已道歉并与周杰伦方协商。华晨宇团队也已经终止与十禾合作,还要怎样?”
据了解,词作者十禾在道歉后已逐渐退圈,网络上几乎查不到其公开信息。这位神秘的创作者曾为华晨宇创作《齐天大圣》《寻》等歌曲,但在此次争议后便淡出了公众视野。
此次事件重新引发关注后,网络舆论出现了明显分歧。支持抄袭论者认为歌词相似度远超巧合范畴,尤其《造物者》与《同一种调调》的“生活习惯四连撞”已构成“洗稿式创作”。有网友投票显示,97%的参与者认定抄袭。
然而,也有大量声音强调责任归属的区分。部分网友指出,华晨宇仅为演唱者,作词人十禾应承担主要责任。新浪音乐在相关报道中甚至直言:“用10年前合作的商业歌曲中几句歌词争议对一名在此合作中仅负责演唱的歌手进行抹黑的行为真的让人不齿。”
这种认知偏差反映了公众对音乐产业分工的不了解。在流行音乐制作中,演唱者、词作者、曲作者、编曲者、制作人各司其职,共同完成作品。将歌词问题完全归咎于演唱者,无疑是对音乐创作流程的误解。
商业音乐制作往往时间紧迫,创作者在高压下可能不自觉地借鉴他人作品。广告曲尤其如此,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符合品牌调性的作品。尽管近年来版权保护有所加强,但行业内对原创性的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部分创作者对“借鉴”与“抄袭”的界限模糊不清。大多数听众对音乐制作流程缺乏了解,容易将演唱者与创作者混为一谈。这种认知偏差不仅导致不公正的指责,也不利于健康音乐生态的建设。社交媒体时代,任何争议都能被迅速放大和传播。十年前已处理完毕的事件,十年后仍能被重新翻炒,这对相关艺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华晨宇《造物者》抄袭争议是一面镜子,照出了音乐产业中创作、版权、责任与公众认知的多重面向。事实很清楚:这是一首委托创作的广告曲,版权归属阿里巴巴,作词人十禾是直接创作者并已承担责任,华晨宇作为演唱者早已终止与问题创作者的合作。
十年过去,旧事重提的意义不在于追究已处理的问题,而在于提醒我们:在享受音乐的同时,也应尊重音乐创作的复杂性,理解产业分工的合理性,以更加理性、专业的态度看待艺术创作中的争议。只有这样,华语音乐才能在一个更加健康、公正的环境中持续发展。
当旋律再次响起,或许我们更应关注的是音乐本身带来的感动,而非那些早已尘埃落定的过往纠葛。毕竟,音乐的本质是连接人心,而非制造隔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