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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儿与前经纪人长达15年的童星合约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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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儿(本名孙凡清)童星时期与前经纪人杨钧签订的15年演艺合约,因其苛刻的独家条款与后续违约纠纷,成为娱乐圈剖析童星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合约核心条款:失衡的童星"卖身契"

独家演艺垄断权

2007年3月,时年9岁的宋祖儿由父母代签合约,约定:杨钧为其独家演艺代理人。合同期内,宋祖儿不得未经杨钧书面同意与任何第三方合作,且杨钧对其演艺活动拥有绝对支配权(如安排冲突时必须以杨钧要求为准)。

收入分配与义务履行

经纪人义务:杨钧需承担宋祖儿教育(学费、培训费)、生活(住房、购车、保险)及演艺资源供给等费用。

收入分成:2007年至2012年期间,宋祖儿所有演出收入由杨钧全权收取,宋祖儿方分成比例为0%(例如《宝莲灯前传》片酬9万元由杨钧收取)。

艺名绑定与虚构亲属关系

合约签署后,孙凡清启用艺名"宋祖儿"。杨钧妻子宋敏以"姑姑"名义代管经纪事务,并对外营造宋祖儿与演员舒畅的"表姐妹"关系以获取资源,实则双方无血缘关联。

二、合约执行问题:经纪方根本违约

资源供给中断

2012年后,杨钧未再为宋祖儿提供任何演出机会,导致其演艺事业停滞四年。法院认定此举违反"全力协助发展演艺事业"的核心条款。

费用支付缺失

杨钧未依约支付2007-2012年后的培训费、2013年起的意外保险费等基本支出,仅支付少量生活费,构成实质性违约。

三、解约拉锯战:法律维权的胜利

成年后主动解约

2016年,刚满18岁的宋祖儿向杨钧发送《解除合同函》,援引其长期违约事实,声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三度驳回经纪人索赔

杨钧索赔违约金500万元及经济损失195万元,但法院查明其违约在先,2018至2021年三次判决均驳回全部诉求,认定宋祖儿解约合法有效。

四、合约背后的行业反思

童星权益保护的缺失

合约中"全权代理""零分成"等条款暴露监护人对演艺合同认知不足,而经纪方利用信息差签署长期垄断协议,剥夺童星自主权与发展空间。

法律对不平等条款的纠偏

法院判决强调:经纪方未履行资源供给、费用支付等主合同义务时,艺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此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违约方无索赔权"的裁判范例。

结语

这份15年合约的瓦解,既是宋祖儿从"工具化童星"走向独立演员的转折,亦撕开了娱乐圈早期经纪模式对未成年人的系统性剥削。其胜诉案例推动行业正视童星权益——经纪关系应以履约为前提,而非以合约为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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