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浩本人对《恋人》抄袭风波和之前的《小眼睛》事件的态度有何不同?
新浪乐迷公社
李荣浩在2026年4月接连卷入《小眼睛》历史版权争议与《恋人》新抄袭风波,其回应方式展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以千字长文坦承失误但否认恶意抄袭,后者则由工作室冷峻否认并拒绝艺人再发声,折射出创作伦理与公关策略的双面性。
一、《小眼睛》事件:被动担责下的"情感化自辩"
1. 核心逻辑:否认抄袭,归因"技术性失误"
李荣浩在4月1日发布的长文中,将2003年创作的《小眼睛》定性为北漂期间的"扒带练习"——通过复刻日本歌手平井坚《Signal》的旋律进行编曲学习,属于音乐人常见的训练手段。他坚称该曲从未计划商用,因早年电脑文件混乱(如命名"369666石榴枕头"的杂乱文档),误将练习文件打包发给版权公司,2016年意外发行后才知情。
2. 矛盾心态:愤怒外貌调侃,十年未解的"心结"
他强调自己最初愤怒的焦点并非版权问题,而是歌曲名《小眼睛》对其外貌的公开调侃:"刚出道时眼睛小被全网嘲笑,我怎么可能主动写这种歌?"。尽管曾要求版权公司联系平井坚处理,但因公司结业导致搁置,此事成为"堵在心中多年的疙瘩"。
3. 担责与局限:认赔不认"罪"的双刃剑
在舆论压力下,他承诺联系原作者道歉赔偿,但坚决拒绝"抄袭"定性:"哪个250会抄得100%一样?这根本是原曲换人唱!"。同时撇清单依纯粉丝责任,呼吁勿牵连他人。
二、《恋人》风波:工作室主导的"法律话术切割"
1. 回应主体转移:艺人退场,律师式声明登场
面对美籍音乐人Dennis Kuo指控《恋人》钢琴编曲抄袭其作品《Track in Time》,李荣浩工作室于4月2日迅速发声明否认。核心论点聚焦乐理共性:争议段落使用的II-V-I和弦走向是"欧美华语乐坛公有基础架构",强调单一和弦套路无法构成法律意义的抄袭。
2. 回避情感叙事,强化程序正义
声明以"未收到正式诉讼材料"为由,拒绝讨论细节,同时划清界限:"艺人不再回应,由工作室统一处理"。此回应剥离个人情绪,与《小眼睛》长文中"外型包袱""心理堵闷"的剖白形成鲜明反差。
三、态度差异根源:版权认知的双标与身份挣扎
1. 责任归因的矛盾性
- 对己:系统失误论
《小眼睛》解释中,他将责任链拆解为"文件误发→版权公司擅权→公司倒闭无解",淡化自身监管责任。
- 对人:绝对责任论
此前单依纯翻唱《李白》被拒后仍演出,他强硬要求"别甩锅公司",凸显对他人版权问题"零容忍"姿态。
2. 创作者与艺人的身份撕裂
回应《小眼睛》时,他反复强调"我不是典型艺人""讨厌综艺光环",试图以音乐匠人身份唤醒公众理解;而《恋人》风波则彻底切换至艺人危机公关模式,用"乐理公有化"话术构建专业壁垒,规避道德讨论。
3. 舆论反噬的隐性成本
网友深扒出两大漏洞:
- 《小眼睛》版权登记在其个人公司"酷亚音乐",与"公司结业无法处理"说法矛盾;
- 工作室声明回避Dennis Kuo指控中"旋律织体高度重合"的听感质疑,被批"用法律术语掩盖艺术抄袭"。
四、事件本质:华语音乐版权困境的缩影
两场风波暴露行业痼疾:
- 扒带练习的灰色地带:学习性复刻与商业侵权的边界模糊,导致《小眼睛》类历史问题频发;
- 和弦公用的辩护悖论:《恋人》争议反映"通用元素"与"独创性"的界定困难,维权方需跨国举证;
- 艺人回应策略的代际更迭:从李荣浩"自曝隐私求共情"到工作室"法理切割",折射流量时代明星话语权的让渡。
李荣浩的两次回应,如同硬币两面:一面是创作者面对历史失误的无奈坦白,另一面是资本护航下精密计算的危机公关。当"扒带练习误发"的草根叙事撞上"和弦走向公有"的专业壁垒,公众看到的不仅是态度温差,更是华语音乐在原创保护与行业规则间的集体踉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