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徐良此次署名疏漏构成侵权了吗?
新浪乐迷公社
徐良在2026年3月27日深圳演唱会上演唱歌曲《后会无期》时,因大屏幕字幕仅标注其个人署名而遗漏合作创作者汪苏泷的名字,引发广泛争议,这一署名疏漏从法律层面分析可能构成对《著作权法》的违反。
一、事件核心事实梳理
署名变更事实:
在徐良"时间折叠"巡回演唱会深圳首场演出中,歌曲《后会无期》的现场字幕将词曲作者从长期标注的"汪苏泷/徐良"改为"徐良"单人署名,与历史署名记录形成明显差异。
合作创作背景:
《后会无期》系徐良与汪苏泷于2011年共同创作的作品,耗时40余小时完成,收录于徐良专辑《不良少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官方记录及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平台均明确标注双人著作权。
对比证据:
巧合的是,汪苏泷同日在新加坡演唱会演唱同一歌曲时,字幕完整保留"汪苏泷/徐良"署名,观众截图对比后加速事件发酵。
二、《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侵权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法律对合作作品的署名权规定如下:
1. 著作权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构成合作作品需满足两个要件:共同创作合意与对作品表达形式做出实质性贡献。歌曲《后会无期》的创作过程符合该定义,汪苏泷的法律地位明确。
2. 署名权的法律属性:
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永久存续的特性。任何公开使用作品时,必须标注全部合作作者姓名,单方面删除构成侵权。
3. 商业演出的特殊性质:
演唱会作为商业活动,其字幕署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署名行为,与私人播放存在本质区别。徐良团队作为版权方及主办方,负有确保署名准确的法定审核义务。即使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疏漏,亦难完全豁免责任。
三、行业惯例与侵权风险的关联
历史署名一致性:
自2011年歌曲发布以来,专辑内页、MV片尾、音乐平台及过往演出(包括汪苏泷本人演唱会)均采用双署名形式。此次单方面变更违背长达15年的行业惯例。
侵权构成的关键点:
行为客观性:删除署名行为已实际发生,与汪苏泷未授权变更的事实形成冲突。
主观过错推定:长期合作惯例下,团队对署名规则的认知义务被强化,"疏忽"理由难以消解法律过错。
潜在损害后果:侵害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可能导致其声誉受损、版权收益分配混乱等衍生问题。
四、事件处理与行业反思
危机应对措施:
致歉声明:演唱会主办方于3月28日发布声明,承认"大屏字幕漏打词曲作者汪苏泷先生"系筹备审核疏漏,承诺全面核查物料并完善流程。
当事人回应:徐良次日在演唱会现场公开道歉,坦言下台发现失误后"既生气又煎熬",强调歌曲"承载观众青春,不容有错",并第一时间向汪苏泷致歉获谅解。
行业警示价值:
版权审核机制缺陷:事件暴露演出执行环节的流程漏洞,业内呼吁建立多级署名校对制度,避免技术失误引发法律风险。
创作伦理的再确认:署名不仅关乎法律合规性,更是对协作精神的尊重。舞台细节的失守可能动摇艺术合作信任基础。

五、法律定性与现实和解的张力
虽从法理层面分析,此次署名疏漏符合侵权要件,但事件走向凸显了法律实践中的复杂因素:
- 当事人关系的作用:汪苏泷以赠送花篮、公开祝福等行动表达谅解,二人十五年友情(曾居住对门协作写歌、互相支持事业)成为化解纠纷的关键。
- 舆论的二元反应:部分声音坚持"侵权需追责",更多观点则因徐良的坦诚担责与汪苏泷的体面回应,将事件视为"友情危机公关范本"。
结语:署名权作为创作生态的基石
徐良团队此次署名疏漏,本质上是行业版权意识薄弱环节的缩影。根据《著作权法》,该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但更深层意义在于,署名是创作者不可剥夺的"艺术身份证"。无论是《后会无期》承载的青春记忆,还是"良泷"组合代表的创作黄金时代,其价值维系于对协作成果的敬畏——法律为署名权划定底线,而尊重使其拥有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