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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创歌曲‘栗米摇’改名为‘田栩宁进行曲’具体侵犯了哪些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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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原创舞曲“栗米摇”被擅自更名为“田栩宁进行曲”的事件引发广泛争议,这一行为看似简单的名称改动,实则触及著作权、姓名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重法律红线。

一、侵犯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侵权

“栗米摇”是音乐人“一小栗米吖”于2025年创作的纯音乐作品,平台在无授权、无说明的情况下,将歌曲名称直接替换为“田栩宁进行曲”,导致原创者身份被完全遮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篡改名称并抹去原作者信息的行为,剥夺了创作者的署名权,使公众无法识别作品真实来源。

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

作品名称是创作意图的重要载体。“栗米摇”名称本身承载了特定风格与情感指向,强行关联艺人姓名并赋予“进行曲”的标签,可能对作品原意造成歪曲性解读。若新名称导致公众对作品风格、情感产生错误理解,或损害作者声誉,即构成对《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二、侵犯艺人姓名权

盗用艺名商业价值

田栩宁作为公众人物,其艺名具有公众识别度与商业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艺名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在未经田栩宁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用于音乐标题并广泛传播,属于典型的“盗用”行为。

制造虚假关联误导公众

更名后,超50位艺人(如梓渝、杨超越等)此前使用“栗米摇”的舞蹈视频被平台自动归类为“田栩宁进行曲挑战”,形成“集体为艺人宣传”的假象。这种强行绑定利用艺人知名度引流,既侵犯姓名权,也可能导致公众误认田栩宁与作品存在授权或合作关联。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与搭便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擅自将知名歌曲与艺人姓名绑定,可能使公众误以为该作品属于艺人衍生作品或官方合作内容,从而不正当地获取流量与关注。此举剥夺了原作者的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破坏行业秩序

此类行为助长“流量至上”的侵权式营销,挤压原创者生存空间。若放任平台擅自篡改作品信息,将导致音乐版权管理失序,削弱创作者积极性。

四、责任主体与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认定

直接侵权方:冒用“DJ铁柱”名义上传篡改内容的账号需承担主要责任。

平台责任:若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如未核实上传者身份、放任名称篡改),需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与救济

权利人可主张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侵权获利、版权收益损失、艺人商誉损害等)。参考类似判例(如莫言姓名权案),法院可能综合作品影响力、侵权恶意程度等判赔高额金额。

五、行业启示:厘清二创法律边界

二创需双重授权

网络创作必须同时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及关联艺人的明确授权,避免擅自绑定姓名或歪曲原意。粉丝玩梗亦需谨慎,公开传播可能突破合理使用范畴。

平台审核义务强化

平台应建立版权标识防篡改机制,对曲库信息变更进行人工复核,从源头阻断恶意更名行为。

结语

“栗米摇”更名事件揭示了音乐传播中版权保护与人格权保护的交叉复杂性。法律框架已然明晰:任何未经许可的作品名称篡改与姓名盗用,均是对原创者艺术尊严与艺人身份权利的践踏。唯有坚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底线,方能维护健康的内容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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