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娱粉丝与韩娱粉丝在此次版权争议中的主要分歧点是什么?
新浪乐迷公社
内娱粉丝与韩娱粉丝围绕版权争议的核心分歧,本质是两种娱乐工业体系下价值观的激烈碰撞——前者更强调文化主权与民族情绪,后者则更重视跨国传播规则与版权法律精神。
一、版权认知的根本差异:法律契约精神 vs 文化归属意识
韩娱粉丝普遍将版权视为严格的“法律契约”。在韩国成熟的娱乐工业体系下,经纪公司与艺人、创作者之间的版权归属及收益分配机制高度制度化。例如HYBE与ADOR子公司关于NewJeans成员的合约纠纷中,韩娱粉丝更关注合同中“解约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是否尽到保护义务”等法律细节。这种认知源于韩国娱乐产业对版权法律的高度依赖,粉丝认为唯有尊重法律框架才能保障产业秩序。
相反,内娱粉丝更倾向于将版权争议纳入“文化归属”范畴。当韩国组合表演涉及中国武术、汉服等元素时,内娱粉丝常以“文化挪用”“模糊中国风为东洋风”发起声讨(如NCT127歌曲《英雄》争议)。在涉及跨国版权纠纷时,内娱粉丝更易将法律问题转化为文化主权议题,强调“中国创作者应获得文化承认”。这种立场背后,是内娱市场长期存在的文化自信焦虑与对本土原创保护的强烈诉求。
二、争端解决逻辑:法律路径 vs 舆论审判
韩娱粉丝在争议中更依赖法律与行业规则。以NewJeans合约纠纷为例,粉丝支持艺人通过“合法程序发出声音”,并呼吁“由法院判决解决”。韩国娱乐协会亦通过正式声明强调“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产业存续基础”,试图将争议导向制度化解决。
内娱粉丝则更倾向于发动“舆论战”。在黄霄云翻唱华晨宇作品引发的版权争议中,华晨宇工作室声明拒绝“版权擦边行为”,但粉丝同时大规模发起“尊重原创”的社交话题,通过道德谴责施压。此类行动易演变为民族情绪捆绑——一旦涉及中韩版权摩擦,内娱粉丝常将韩娱粉丝立场直接关联“精神寒国人”身份,用国籍标签消解对方论点合理性。这种“舆论定罪”逻辑,暴露出内娱娱乐产业法律机制不完善背景下,粉丝对制度化解决路径的普遍不信任。
三、偶像价值评判:舞台实力 vs 流量经济
韩娱粉丝在争议中常强调“舞台实力”作为版权价值核心。他们批评内娱“要舞台没舞台,要实力没实力”,认为舞台表演的原创性与完成度才是版权价值的终极体现。韩国偶像主动翻跳中国编舞作品(如TWS成员韩振跳《张函瑞进行曲》)被韩娱粉丝视为“对创意本身的尊重”,而非版权归属的妥协。
内娱粉丝则更关注“商业数据”与“资源分配”。《张函瑞进行曲》走红后,粉丝以“破百万点赞速度”为论据,要求公司分配更多舞台资源,并将数据视为艺人价值的直接证明。在TF家族新歌分词争议中,粉丝通过秒表计时、字数统计量化曝光资源,将版权衍生权益(如C位时长)等同于公司对艺人的重视程度。这种“流量即正义”的逻辑,反映内娱市场高度依赖粉丝经济的现实。
四、产业体系冲突:合同强约束 vs 行业惯例模糊
韩国娱乐产业以“严苛合同”著称。NewJeans解约争议中,韩国协会声明强调“专属合同解约需合法程序”,认为随意撕毁合同将动摇产业根基。韩娱粉丝亦普遍接受合同强约束力,视其为产业规范化的必要代价。
内娱的行业规则则更依赖“非正式协商”。云熠组合应援色争议中,CP粉与唯粉关于“混色是否违约”的争论始终缺乏官方规则指引,最终演变为资源争夺战。华晨宇与黄霄云版权纠纷中,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也暴露内娱缺乏标准化版权调解机制。这种体系差异放大了分歧——韩娱粉丝质疑内娱“无视契约精神”,内娱粉丝则反击韩娱合同是“奴隶条款”。
五、分歧的深层影响:行业生态的撕裂与重构
短期看,双方分歧加剧了娱乐市场的对立。内娱粉丝的民族主义话语与韩娱粉丝的法律至上逻辑形成对话屏障,导致争议常陷入“立场先行”的无效争吵。
但长期而言,碰撞也催生新的合作范式。中韩粉丝对《张函瑞进行曲》的共同推广,证明跨国版权合作可能突破分歧:中国创作者提供内容,韩国偶像赋予国际曝光,双方粉丝以“舞台实力”为共同语言形成价值同盟。这种基于互相尊重的创意流动,或许才是消解版权争议的真正路径。